正式取消国家对金条的垄断
该法令修改和补充了政府第24/2012号法令的若干条款,废除了“国家垄断金条生产、原料黄金出口和用于生产金条的原料黄金进口”的规定。
买卖黄金2000万越南盾/天必须转账
8月26日,政府颁布了第232/2025号法令,修改和补充了政府第24/2012号法令关于黄金交易活动管理的若干条款。
该法令明确指出:“金条是冲压成块的黄金制品,刻有字母、重量和质量编号,并标有越南国家银行许可生产的企业和商业银行代码;金条由国家银行在各个时期生产。”
据此,新颁布的法令对黄金交易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黄金首饰和艺术品的生产和加工;金条的生产;金条的买卖;黄金的进出口活动以及其他黄金交易活动,包括账户黄金交易和黄金衍生品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一项有条件的商业活动,必须获得国家银行颁发的金条生产许可证、金条买卖营业执照以及黄金珠宝和美术品生产资格证书。
此次修订明确规定,客户每天买卖价值2000万越南盾及以上的黄金,必须通过客户的支付账户和黄金交易企业在商业银行或外国银行分行开设的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商业银行销售从企业购进的原金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生成和使用电子发票;完整、准确地保存原金销售交易数据;并按照国家银行行长的规定向国家银行联网提供信息。
废除金条垄断
关于黄金进出口,新法令明确规定,国家银行根据各时期货币政策目标和黄金供求情况,按照规定向企业发放原料黄金进出口许可证。
根据总理的决定,国家银行的原金进出口活动免征出口税和进口税。
新颁布的法令还对24号令第20条进行了修改补充,规定:经营黄金贸易的企业和商业银行应当报告黄金首饰、艺术品的生产、购销情况。
特别是,新法令还废除了“国家垄断金条生产、原料金出口以及用于生产金条的原料金进口”的规定。
该法令规定国家银行行长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该法令。
只有注册资本达到 10000 亿越南盾或以上的公司才可获得许可。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时,国家银行可考虑向其颁发生产金条的许可证:拥有买卖金条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1 万亿越南盾或以上;未曾因在黄金交易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曾因在黄金交易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但已根据行政处罚决定、国家主管部门在检查审查结论中提出的限期实施的建议(如有)采取了补救措施;拥有关于金条生产的内部规章制度,包括原材料进口流程、金条生产流程、生产监督流程、产品质量控制流程等基本内容。
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国家银行将考虑授予其金条生产许可证:持有金条交易许可证;注册资本达到或超过50万亿越南盾。此外,该银行未曾因黄金交易活动受到行政处罚,且其内部规章制度与上述企业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