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与样本不符将被罚款1000万越南盾:如何正确理解?

德明 May 6, 2018 06:26

目前,对于第 41/2018/ND-CP 号法令中与文件签名相关的处罚规定存在许多不同的解释。

第41/2018/ND-CP号法令由越南政府于2018年3月12日颁布,旨在规范会计和独立审计领域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该法令自2018年5月1日起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第 8 条第 2 款规定,如果会计文件上的签名与签名样本登记簿不一致或不一致,将被处以 500 万至 1000 万越南盾的罚款。

这项规定引发了诸多解读,不少观点认为,必须100%一致签名,否则将面临处罚。因此,这项规定显得不合理,给企业经营带来了困难。

越南注册会计师协会常任副会长范公探先生表示,会计师的签名通常有两种:全名签名和首字母签名。

首字母签名用于代理机构办理文件时,全签名用于办理会计凭证、会计报告等业务时的签名,全签名为登记签名,具有法律效力。

他说,会计师通常会确保他们的签名完全相同。然而,绝对一致是不可能的。“签名可能会略有不同,”他说。

因此,他认为,不应僵化地理解41号令的规定,认为签名必须与会计凭证100%一致。在办理业务时,人们核对签名,通常会考虑笔画数、勾线方式……来比对,但并不要求绝对相似。

他还补充说,这并没有给业务运营带来任何困难。

财政部会计审计监督管理司司长武德政先生也讨论了这个问题。

Chinh先生表示,会计凭证上的签名必须一致的规定在2003年《会计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并在2015年《会计法》中得到继承。这是从实践中得出的结论,是为了确保会计凭证的合法性,避免伪造签名的风险,特别是对于参与交易和支付过程的会计凭证。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需要进行签名登记,是为了确保发生经济业务的单位自身的安全。这有助于该单位在进行交易、付款和会计分录之前,有依据审查和验证会计凭证的合法性,更重要的是确保本单位资金和资产的安全。

例如,在一些与客户有经常性交易的单位(如银行),要求客户在交易单据上登记签名人的签名样本,如果签名与登记的样本不符,代理机构会退回该单据,客户必须重新制作另一份单据,确保签名与在该单位登记的样本一致。

交易过程中的签名比较是基于交易人员的评论进行定性的,交易人员发现这可能不是注册人的签名,因此无法放心地进行交易。

但是对于电子签名来说,每个签名都是以唯一的方式签发给个人或组织的,因此,如果不一致或不正确,那么签名就是完全错误的,不能说是相似的。

因此,签名必须统一的规定并不影响使用电子签名的交易,因为只要没有错误,统一是理所当然的。

Chinh先生强调,并不要求一个人签署文件时签名必须100%一致。事实上,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在不同的时间,签名可能并不完全相同。

“因此,第 41 号法令第 8 条没有使用‘不同的签名’这一表述,而是使用了‘不一致或不正确的签名……’这一表述,”他说。

“不一致”和“不符合登记”,按照Chinh先生的解释,是指读者在看签名时,无法识别,无法确认这是一个已登记的签名。

因此,第41号法令的规定不应被僵化地理解,实际上,如果会计文件上的签名与登记的不完全相同(有时高,有时倾斜,有时有点短,笔触稍微轻一点......),就会受到处罚。

如有行政处罚,则适用于故意使用签名不一致的文件或不按照登记表格(如规定)进行交易的行为。

具有制作违法违规记录权限的人员,在决定制作行政违法违规记录之前,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判断违法行为是否严重到需要处罚的程度。

会计审计监督管理司司长认为,该规定将加大相关组织和个人的责任,限制编制交易凭证时的违规行为,确保经济活动从会计凭证编制阶段起避免风险和差错。

“人们担心的处罚是,如果一个人签署了不同的会计文件,就会被罚款,但事实并非如此。”武德政先生再次强调。

据年轻知识分子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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