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名与样本不符罚款1000万越南盾:如何正确理解?

德明 May 6, 2018 06:26

目前,对于第 41/2018/ND-CP 号法令中与文件签名相关的处罚规定存在许多不同的解释。

第41/2018/ND-CP号法令于2018年3月12日由越南政府颁布,旨在规范会计和独立审计领域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该法令自2018年5月1日起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第 8 条第 2d 款规定,如果会计文件上的签名与签名样本登记簿不一致或不符,将被处以 500 万至 1000 万越南盾的罚款。

这项规定引发了诸多解读,许多人认为必须100%一致地签署,任何差异都将被罚款。因此,这项规定显得不合理,给企业经营带来了困难。

越南注册会计师协会常任副会长范公探先生表示,会计师的签名通常有两种:全名签名和首字母签名。

首字母签名用于代理机构办理文件时,全签名用于办理会计凭证、会计报告等业务时的签名,全签名为登记签名,具有法律效力。

他说,会计师通常会确保他们的签名完全相同。然而,完全一致是不可能的。“签名可能会略有不同,”他说。

因此,他认为,不应僵化地理解41号令的规定,认为签名必须与会计凭证上的签名100%一致。在进行交易时,人们核对签名,通常会考虑笔画数、勾线方式等进行比对,但并不要求绝对相似。

他还补充说,这不会给业务运营带来任何困难。

财政部会计审计监督管理司司长武德政先生也讨论了这一问题。

Chinh先生表示,会计凭证上的签名必须一致的规定在2003年会计法中已有明确规定,并在2015年会计法中得到继承。这是从实践中得出的结论,是为了确保会计凭证的合法性,避免伪造签名的风险,特别是涉及交易和付款过程的会计凭证。

在某些情况下,必要时进行签名登记,可以保障经济业务发生单位自身的安全,使该单位在进行交易、付款和会计分录之前,有依据核查、验证会计凭证的合法性,更重要的是保障本单位资金和资产的安全。

例如,一些与客户有经常性交易的单位(如银行),要求客户在交易单据上登记签名人的签名样本,如签名与登记的样本不符,机构将退回该单据,客户须重新制作另一份单据,确保签名与在本单位登记的样本一致。

交易过程中的签名比较是基于交易人员的评论进行定性的,交易人员意识到这可能不是注册人的签名,因此无法放心地进行交易。

但对于电子签名来说,每个签名都是以独特的方式发给个人或组织的,因此,如果不一致或不正确,那么签名就是完全错误的,不能说是相似的。

因此,签名必须统一的规定并不影响使用电子签名进行的交易,因为只要没有错误,统一是理所当然的。

Chinh先生强调,并不要求一个人签署文件时签名必须100%一致。事实上,我们每个人在不同时间的签名可能并不完全相同。

“因此,第 41 号法令第 8 条没有使用‘不同的签名’这一措辞,而是使用了‘不一致或不正确的签名……’这一措辞,”他说。

“不一致”和“不符合登记”,按照Chinh先生的解释,是指读者在看签名时,无法辨认,无法确认这是一个已登记的签名。

因此,对于41号令的规定不能僵化理解,实际上,并不是说只要会计凭证上的签名与登记的不完全一致(有时高,有时倾斜,有时稍短,笔画稍浅,……),就要受到处罚。

如果有行政处罚,则理解为故意使用签名不一致的文件或不按照登记表格(如果规定)进行交易。

具有违法行为立案记录权限的人员,在决定是否立案之前,会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判断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达到处罚标准。

会计审计监督管理司司长表示,该规定将加大相关组织和个人的责任,限制会计凭证编制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确保经济活动从会计凭证编制阶段就避免风险和差错。

“大家担心的处罚是,一个人因为签署不同的会计文件而被罚款,但事实并非如此。”武德政先生再次强调。

据年轻知识分子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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