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加强石油业务电子发票管理与使用
(Baonghean.vn)- 税务总局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发布了第 5080/TCT-DNL 号官方批示,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紧急掌握汽油销售电子发票实施情况。
根据越南政府总理2023年11月18日第1123/CD-TTg号关于加强电子发票管理和使用、促进数字化转型的批示,总理要求各部委、各行业、各地方立即加强落实适当、可行、有效的措施,密切监测、加强检查和审核电子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情况。特别是汽油零售店每次销售时向顾客开具电子发票的情况,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税务总局于 2023 年 11 月 13 日发布了第 5080/TCT-DNL 号批示,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紧急掌握地方加油站实行每笔销售电子发票的现状。
这样既保证了发票管理和使用符合法律规定,又杜绝了石油经营活动中的无票销售行为。

目前,已对每笔汽油销售开具电子发票的法律依据进行了规范。具体而言:根据2019年6月13日第38/2019/QH14号《税收征管法》第90条第1款关于创建、管理和使用电子发票的原则:“1.卖方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必须以标准数据格式创建电子发票交付给买方,并根据税法和会计法的规定完整记录发票内容,无论每笔商品销售或服务的价值多少。”
* 政府2020年10月19日第123/2020/ND-CP号法令关于发票和文件的第9条第4款i点规定:“i)零售商店向顾客销售汽油的电子发票开具时间为每次汽油销售完成的时间。销售者必须确保完整保存所有向非经营个人、经营个人销售汽油的电子发票,并确保在主管部门要求时可以查阅。”
* 第123/2020/ND-CP号法令第10条第14款c点关于发票内容规定:“……向非经营个人销售汽油的电子发票,无需包含以下指标:发票名称、发票型号、发票符号、发票号码;买方姓名、地址、税号、买方电子签名;卖方数字签名、电子签名、增值税税率”。

* 第123/2020/ND-CP号法令第22条第3款a点关于电子发票数据传输方式和时间的规定还规定:“…特别是在向客户销售汽油的情况下,销售商应将当天所有汽油销售发票的数据按项目汇总,显示在电子发票数据汇总表中,并于当天传输该电子发票数据汇总表。”
税务部门要求各单位、企业加大宣传力度,指导辖区内经营石油的商店、企业立即落实按规定开具电子发票的措施;其中强调,要严密监控电子发票特别是石油类电子发票的开具和使用情况,发现并严厉查处不按规定开具、使用发票和单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