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和参与新冠肺炎疫情的人员身份可以公开吗?
(Baonghean.vn)——新冠肺炎患者及相关人员的身份是否应该公开?面对日益复杂的疫情发展,这是许多人今天提出的疑问。
为了更好地了解这一问题,乂安报记者采访了阮仲海律师(阮仲海律师事务所所长)博士,具体如下:
隐私——最重要的人权之一
隐私权、个人秘密、家庭秘密(隐私秘密)权是2013年宪法确认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公民权利之一。
具体而言:2013年越南宪法第21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人享有私生活、个人秘密和家庭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有权维护自己的荣誉和名誉。有关私生活、个人秘密和家庭秘密的信息受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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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安省与51号病人相关的11人的身份信息被多人发布在社交媒体上。图片:Thanh Cuong |
公民的隐私权始终受到法律保护。2015年《民法典》第38条明确规定了隐私权:“个人的隐私权受法律尊重和保护”。严重泄露他人隐私的行为,还可能受到法律追究。2015年《刑法典》第159条规定了“侵犯他人信件、电话、电报秘密或安全罪”。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障公民的住宅和信件、电话、电报的安全和秘密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侵犯公民的住宅和信件、电话、电报的安全和秘密。在诉讼过程中搜查住宅、搜查、暂扣押和扣押信件、电报,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
为了保护电子交易中的隐私,《电子交易法》规定,机关、组织和个人在电子交易中,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使用、提供或者泄露其所掌握或者控制的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的隐私或者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患者有权对个人信息保密。
关于个人健康保密,法律明确规定了患者的义务和责任,例如如实申报、遵守医生、医务人员的指示和指导以及医疗检查和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任何违反规定的人都将依法受到处罚。反过来,患者也享有受到保护和尊重的合法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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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疫情公开,患者和相关人员很容易遭受歧视和排斥。图片:Thanh Cuong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健康保障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医生对其所知悉的患者有关病情或者个人生活的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医生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检查、治疗机构预防传染病传播的责任之一是保守患者相关信息的秘密。《传染病防治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禁止歧视、传播有关传染病患者的负面形象和信息。
《医疗诊疗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对其医疗记录中记录的自身健康状况和私人生活信息保密;只有在患者同意或为提高直接治疗患者的执业医师群体中患者的诊断、护理和治疗质量而共享信息和经验,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才允许披露。《医疗诊疗法》第九条规定,患者在医疗诊疗过程中有权享有荣誉感和健康保护;患者不得受到歧视或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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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主管部门才有权公布身份信息。图片:Thanh Cuong |
阮仲海律师表示:“因此,对于新冠肺炎患者,如果他们违反法律,将依法处理。但他们本身也是患者,因此需要尊重他们的隐私,避免歧视、污名化和侵犯其人身权利。”
患者和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人员的身份是如何公开的?
阮仲海律师强调:“这项公开只能由主管部门执行。执行的依据是,主管部门将根据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和公共卫生的需要,决定是否公开。如果为了保障公共卫生而牺牲个人利益,主管部门有权公开身份。”
公开的法律依据是越南2013年宪法第二章第14条第2款,该款明确规定:“只有在出于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安全、社会道德和公共卫生等原因的必要情况下,才可根据法律规定限制人权和公民权利”。
这样的规定很明确:只有主管部门(具体是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导委员会和卫生部)才有权公布患者和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人员的身份和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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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新冠肺炎患者及相关人员的姓名、身份和地址,均属违法。图片:Thanh Cuong |
越南主管部门公布新冠肺炎患者及相关人员身份时,长期以来一直以缩写形式标注BN17、BN21等数字,保障公民权益。因此,个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新冠肺炎患者及相关人员的全名、身份和地址均属违法行为。新冠肺炎患者及相关人员可根据现行规定提起诉讼。
目前,越南鼓励公民主动申报新冠肺炎疫情信息。申报的目的是帮助主管部门准确掌握疑似新冠肺炎感染者的信息,从而及时采取措施。申报疫情信息与散布信息、泄露患者及新冠肺炎相关人员身份、引发公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和安全完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