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休了补休,加班时间是否计入?

baochinhphu.vn January 12, 2019 11:22

公司安排该员工周日加班,并安排下周二作为补偿日,支付了全部加班工资差额。

来自河内的陈松草先生问道,员工周日的加班时间是否应计入一年内不超过 200 小时的总加班时间?

根据 Thao 先生的理解,如果一名员工因加班而获得补偿假,并且已获得加班差额的报酬,那么这些加班时间不计入一年内不得超过 200 小时的总加班时间,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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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事,河内律师协会庆兴律师事务所的陈文全律师作出如下回应:

《劳动法》第106条第2款b项规定,劳动者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每日正常工作时间的50%。按周计算工时时,每日正常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的总和不得超过12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0小时;每年累计不得超过200小时,但政府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除外,在这些特殊情况下,每年累计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00小时。

2013 年 5 月 10 日政府第 45/2013/ND-CP 号法令第 4 条第 1 款 b 点规定,节假日、春节和每周休息日的加班时间不得超过 12 小时。

根据《劳动法》第110条规定,员工每周有权享受一天休息日,休息日可以是星期日或一周中的其他固定日期。每周休息日必须在企业内部规章或集体劳动协议中明确规定。在劳动周期特殊导致无法安排每周休息日的情况下,企业有责任确保员工平均每月至少有4天休息日。

根据本法第97条第1款b项和c项规定,员工在每周休息日加班,应当按其所做工作的工资单价或工资的200%支付加班费。

Thao 先生提出的问题与劳动法第 106 条第 2 款 b 项的规定有关,即一年内加班总时数不得超过 200 小时。

律师表示,如果公司仅在一个周日安排加班,且一个月内没有连续多天安排加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只需按照《劳动法》第97条第1款b项的规定支付周日加班工资。现行劳动法并未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补休。但是,员工在该周日的加班时间必须计入其年度总加班时间,且年度总加班时间不得超过200小时。

如果员工在周日加班,公司应按照《劳动法》第 97 条第 1 款 b 项的规定支付周日的全额加班工资,并在下周二安排补偿休假,该员工在周日的加班时间不计入一年内不超过 200 小时的总加班时间。

* 本栏目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法律诉讼的证据。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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