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休补假,加班时间还算数吗?
公司组织该员工周日加班,并安排下周二补班,并支付全额差额加班费。
陈松草先生(河内)询问,员工周日的加班时间是否应该计入一年不超过200小时的总加班时间?
根据Thao先生的理解,如果员工已经获得加班补偿假,并且已经支付了加班差额,那么这些加班时间将不会计入一年不能超过200小时的总加班时间,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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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一问题,河内律师协会庆兴律师事务所Tran Van Toan律师回应如下:
《劳动法》第106条第2款b点规定,员工每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50%。在适用周工作制的情况下,每日正常工作时间加加班时间总计不得超过12小时;每月加班时间总计不得超过30小时;每年加班时间总计不得超过200小时,但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即每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00小时。
政府2013年5月10日第45/2013/ND-CP号法令第4条第1款b点规定,节假日、春节、周休日加班时间1天不得超过12小时。
根据《劳动法》第110条,员工每周有权在周日或其他固定日期休息一天。每周休息日必须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或集体劳动协议中明确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劳动周期导致无法安排每周休息日,企业有责任确保员工每月平均至少有4天的休息时间。
依据本法第97条第1款b点、c点规定,劳动者在周休日加班的,应当支付至少工资单价的200%或者按工作内容支付的工资。
Thao先生询问的问题涉及《劳动法》第106条第2款b点关于一年内加班时间不得超过200小时的规定。
律师表示,如果公司仅在1个星期日组织加班,且一个月内连续多日未组织加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只需按照《劳动法》第97条第1款b点关于星期日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即可。现行劳动法并未规定这种情况下的补休。但员工在该星期日的加班小时数必须计入总加班小时数,1年内不得超过200小时。
员工周日加班,公司按照《劳动法》第97条第1款b点规定支付周日全额加班工资,并在下周二结算补偿日的,员工该周日加班时间不计入总加班时间,1年不得超过200小时。
* 本栏信息仅供参考,不可作为法律诉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