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将为企业打印发票。
这是财政部在发票法令草案(修正案)中起草的内容之一,该法令草案取代政府2010年5月14日第51/2010/ND-CP号法令(第51号法令)和政府2014年1月17日第04/2014/ND-CP号法令(第04号法令),预计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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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表示,为扩大电子发票使用,需限制自行订制和印制发票的单位数量。其中,税务机关将对新设立企业销售发票的期限为6个月,在此期间,税务机关将支持和引导企业改用带有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对于部分无需购买发票簿但使用频率较低的企业,建议税务机关开具由税务机关印制的单独发票供企业使用。
为了给修订法令的起草提供基础,财政部对政府关于货物和服务销售发票管理的第51号法令的实际执行情况以及迄今为止对第51号法令实施进行修改、补充和指导的文件进行了总结和评估。
经过近7年发票51号令及相关指导性文件的实施,企业发票开具和管理方式已由“向税务机关购买发票”机制转变为“企业自行订制、印制发票”,转变税务机关发票(纸质)管理方式,将发票管理权限下放给地方税务部门,由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印制发票,销售给非企业但有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51号令的规定在赋予企业发票自主权、推动行政程序改革、强化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创新。
除了取得的成果外,第51号法令关于发票的规定也暴露出一些局限性和不足之处。值得注意的是,第51号法令中关于打印、签发和使用发票的规定适用于纸质发票,已不再适用于根据第36a/NQ-CP号决议和第26/CT-TTg号指令实施电子行政程序的框架,其基本内容是2018年在整个经济领域推行电子发票和电子文件。
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和第四次工业革命的背景下,51号令并未为电子发票的广泛推行和普及创造充分的法律条件。随着纸质发票的广泛使用,一些主体利用《企业法》在企业设立程序上的开放性,设立多家企业、兼并企业、实则不经营、虚开发票、开具虚假发票、使用绕行发票抵扣税款、伪造增值税退税或从国家预算中挪用款项,或者不申报不缴纳税款以偷税漏税……
因此,《发票法令》(修订)将在继承第51号法令规定的发票一般规定的基础上,主要规范电子发票,但会有一些变化。
财政部建议政府规定该法令草案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并取代第51号法令和第04号法令;同时建议政府授权财政部制定解决方案,支持使用计算机系统打印发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转换为使用本法令规定的企业电子发票/带有税务机关认证代码的电子发票。各单位在2018年1月1日前已订购打印的发票在2018年继续使用,并责成财政部制定解决方案,支持企业转换为使用带有税务机关认证代码的电子发票。
在超市和购物中心领域运营的组织和企业直接从收银机使用自打印发票,并定期将数据传输给税务机关。
据 Minh Phuong/baotintuc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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