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婿主谋,岳母协助数十亿美元的非法货物贩运团伙
胡文孟假借年轻商人的名义,经营着一个价值数百亿越南盾的跨国穿山甲鳞片走私集团。这位“老板”不仅与外国毒贩勾结,还把岳母家变成了违禁品的集散地和加工点。
“老板”画像
在安城县都城乡(现义安省同城乡),37岁的胡文孟(音译)是一位知名的商人。但这只是他进行一系列大规模野生动物贩运案件的幌子。他联系了许多在国外寻找穿山甲鳞片的嫌疑人。经过几道简单的加工后,胡文孟就将鳞片卖给了其他人,赚取了巨额利润。

胡文孟的主要商业联系人之一是黎光莱(Le Quang Loi)。黎光莱主要在老挝做生意,经常将包括穿山甲鳞片在内的动物产品从老挝运到越南销售。两人在一次旅行中相识。2023年1月至10月期间,胡文孟向黎光莱购买了21次穿山甲鳞片,总量约为4至5吨。
在最初的几笔交易中,Manh会直接开车去Loi亲戚家取穿山甲鳞片,然后把鳞片送到他岳母Tran Thi Ngoc(57岁)的家中。然而,一旦他们成为亲密的贸易伙伴,Manh就不用亲自去取“货”了,而是委托他人代劳。每次交易后,Manh都会把钱转入Loi的账户。双方交易总额超过170亿越南盾。
此外,何文孟还从阮氏龙(1984年生)和何梅燕(1980年生)夫妇那里购买了穿山甲鳞片。这对夫妇和何文孟是同一街区的居民,经常在老挝做生意。何文孟知道这对夫妇有从老挝运来的穿山甲鳞片出售,于是便与他们结识并交换了电话号码。
每次有穿山甲鳞片,Yen都会联系Manh商定数量和价格。2023年2月至4月,Manh先后4次向这对夫妇购买,共计超过937公斤穿山甲鳞片。双方互相支付的金额超过42亿越南盾。每公斤穿山甲鳞片,Yen夫妇就能赚到约10万越南盾。
此外,孟还从范氏立(生于 1981 年)和曹春贵(生于 1988 年)手中购买了大量穿山甲鳞片,两人均居住在越南演州县春塔乡(现乂安省光州乡)。
Manh收购的穿山甲鳞片只卖给了广宁省芒街市的两兄弟,分别是36岁的Pham Hong Thai和34岁的Pham Thanh Binh。这两人经常住在Manh的家里,所有从Manh那里购买穿山甲鳞片的顾客都必须通过他。有顾客的时候,Thai和Binh会把货搬到巴士上送过去。Ho Van Manh一共向这两人卖了大约6000到7000公斤的穿山甲鳞片。
婆婆积极帮助女婿
胡文孟积极协助买卖穿山甲鳞片的是他的岳母陈氏玉女士。每次胡文孟买来穿山甲鳞片,他都会把一袋袋地收拾到岳母家里。
之后,陈氏玉就承担起了清理穿山甲鳞片的工作。女婿每带一批回来,陈氏玉就会雇佣村里的一些妇女,帮她筛泥土、清洗干净,然后装进麻袋,每天的工资是30万越南盾。

2023年10月24日,陈氏玉(Tran Thi Ngoc)和另外两名女子正在筛选、分类和装袋穿山甲鳞片时,被警方发现并当场抓获。警方在现场缴获了超过2846公斤的穿山甲鳞片。
调查中,警方查明,胡文孟从相关人员手中购买了超过7160公斤穿山甲鳞片,价值超过350亿越南盾。其中,胡文孟与范氏立交易了1539公斤穿山甲鳞片,价值超过76亿越南盾。胡文孟从曹春贵手中购买了47公斤穿山甲鳞片,价值超过2.38亿越南盾。
根据Manh的供述,他购买穿山甲鳞片后,会将其卖给Pham Hong Thai和Pham Thanh Binh。2023年6月26日,义安省警方侦查机关紧急搜查了两人在广宁省芒街市的住所,但未收集到任何与购买穿山甲鳞片相关的文件。当局已多次传唤这两名嫌疑人,要求他们澄清其行为,但两人均否认从Manh处购买过穿山甲鳞片。
...一起入狱
因上述犯罪,两名被告人陈氏玉、胡文孟因“贩卖违禁物品罪”和“违反濒危、珍贵、稀有动物保护规定”被提起公诉,受审。被告人范氏立、胡梅燕、阮氏龙、高春贵因“贩卖违禁物品罪”被提起公诉。

在近期的一审中,被告人承认从事穿山甲鳞片买卖牟利。胡文孟在接受讯问时表示,他最初并不知道穿山甲鳞片是禁止交易的。但由于贪婪,被告人仍然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告人胡文孟曾多次非法买卖穿山甲鳞片,牟取巨额利润。
该案的共犯被告人陈氏玉(Tran Thi Ngoc)表示,她不知道这些是穿山甲鳞片,以为是羊鳞片。该被告表示,由于婆媳关系,她帮阿曼清理了装穿山甲鳞片的袋子上的灰尘。被告还雇人做了这项工作,并从女婿那里得到了钱。
法庭上,被告人对犯罪事实表示悔恨,并请求法院考虑减轻刑罚。颜某和龙某夫妇陈述了自身困境及年幼子女的情况,请求国家宽大处理。
合议庭裁定,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越南国家经济管理秩序和违禁品管理规定。穿山甲鳞片是禁止买卖的商品。孟和玉的行为还违反了国家关于优先保护的濒危、珍贵、稀有动物的保护管理制度,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合议庭综合考虑各被告在案件中的角色,最终以贩卖违禁物品罪判处胡文孟有期徒刑6年,以违反濒危、珍贵和稀有动物保护规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胡文孟的刑期合计为7年。被告人陈氏玉以同样的两项罪名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人民法院以犯贩卖违禁物品罪,判处范氏立、何梅燕有期徒刑3年;判处阮氏龙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判处被告人曹春贵有期徒刑15个月,缓刑。
关于黎光莱案,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该嫌疑人并未出现在当地,因此侦查机关已将其划入另一案件继续侦查处理。
野生动物贩运的暴利蒙蔽了许多人,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无视法律。但代价是多年的牢狱之灾,失去荣誉、自由,甚至失去家庭。本案的判决对任何仍想走上非法贩运之路的人来说都是一个严厉的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