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运输数百只野生动物,司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赚取1500万越南盾,Chao A Lai雇佣他人运送416只珍稀野生动物。在前往义安的途中,他被当局发现并逮捕。
4月25日,乂安省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阿莱(1992年出生),居住于高平省宝乐县庆春乡的犯罪嫌疑人,以“违反濒危、珍贵、稀有动物保护规定”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罪名提起上诉。

据案卷介绍,2024年4月15日晚7点30分,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巡逻管控组在荣市(义安省)阮义贵路执行巡逻和车辆管控任务时,发现赵阿莱驾驶的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有可疑迹象,遂示意停车检查。
经检查,海关发现21个货箱,内有416只活体珍稀野生动物,包括鹦鹉、豪猪、树懒、袋鼠、果子狸、乌龟、猴子、蟒蛇、蛇等,这些珍稀野生动物总价值近8亿越南盾。
在与当局的交涉中,Chao A Lai无法出示证明这些野生动物来源的文件。他承认,他雇佣一名陌生人将上述野生动物从河静省运往河南省,并收取1500万越南盾的工资。
一审法院以“违反濒危、珍贵、稀有动物保护规定”判处被告人赵阿来有期徒刑10年;以“违反野生动物保护规定”判处被告人赵阿来有期徒刑9个月。被告人合计应服刑10年零9个月。
被告人随后提起减刑上诉,上诉时,被告人提出的减刑理由与一审法院的陈述相比,并无新的事实。
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其家庭状况困难,少数民族身份,法律意识薄弱,当局发现野生动物时,野生动物尚未死亡,请求法庭考虑减轻刑罚。
合议庭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具有社会危险性,违反了国家关于环境保护、保护生态平衡、保护生态环境中珍稀野生动物多样性的规定,对当地社会秩序和安全造成了不良影响。
本次庭审中,被告人未提供与一审判决相比新的证据,故二审法院驳回被告人的上诉请求,以2罪判处被告人赵阿来有期徒刑10年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