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义安省代表讨论城乡规划法草案。
6月28日上午,第十五届国会第七次会议在会议大厅审议了《城乡规划法》草案。国会主席、政治局委员陈青敏同志主持会议。

省委常委、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泰氏安忠代表在讨论中发言时表示赞同该法律草案的诸多内容,她认为该草案对重要内容作出了许多规定,可作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依据。
具体来说,草案按照规划类型和层级明确规定城乡规划体系,确定与国家规划、区域规划、省级规划和专业技术规划的关系,确保规划的一致性和同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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乂安省代表表示:“我们还同意在城乡规划的编制、评审、审批和调整方面进一步简政放权,简化规划编制、评审和审批程序,以满足改善投资经营环境的要求。”
国会代表团副团长也对两组内容发表了看法,并要求起草机构继续研究,制定更加明确的规定。
首先,关于规划期,根据2017年规划法的规定,各省、直辖市必须按照10年规划期编制、审批省级规划。
同时,草案规定,城乡总体规划的有效期为20至25年,中央直辖市总体规划的有效期为50年,这些内容继承了现行2009年《城市规划法》和2014年《建筑法》的规定。
据代表们介绍,这种缺乏共识的情况导致在实施规划方案整合预测的过程中,难以确保同步性、兼容性和连接时间。
中央直辖市不再编制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必须编制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央直辖市辖区、市、镇和省辖市依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已经批准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不再编制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必须根据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土地利用目标以及本地区土地利用目标,编制区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如果这些计划的期限不统一,将导致省级和县级土地利用规划困难”,泰氏安琼女士指出了其不合理性,并建议起草机构开展研究,为这一问题找到更合适的解决方案;可以在5年、10年的短期内规定额外的时间,以便与其他计划同步。

关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权力下放和委托,义安代表团代表表示,过去,地方组织编制和局部调整城市规划缺乏主动性,因为规定,与三类城市人口规模相当或以上的新城区总体规划由建设部负责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政府总理批准。
草案规定加强城市规划制定、评审和审批工作中的权力下放,但需要明确规定总理批准一类以上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和必要性,以及建设部在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三类以上城市总体规划前必须提出意见的规定。
关于法律草案中规定规划在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前需征求建设部书面意见的情况,泰氏安忠代表表示,草案还需明确地方进行局部调整时是否需要征求建设部的意见?规定了哪些措施,确保地方批准的规划不被随意调整,扰乱规划,导致城乡生活和工作环境质量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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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还需继续研究加强各级各类规划编制、审批和评估工作的能力。事实上,不同行政管理层级之间,甚至同一行政管理层级内不同地方之间,专业人员的能力水平差异很大;而城乡规划是一个综合性很强、专业性很强的领域。” 乂安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阐述了当前形势,并建议必须充分考虑和评估地方资源,特别是农村地区的资源,找到加强能力建设的方案,明确规定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以提高规划质量。

今天上午的工作计划中,国会还表决通过了《首都法》(修正案)和《国会关于南北高速公路西部嘉义(多农)—春城(平福)段建设投资项目的投资政策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