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上校:有关调查机构赔偿责任的规定毫无根据。
(Baonghean.vn)——在第十四届国会第三次会议期间,义安省警察局局长澄清了《国家赔偿责任法》草案的两个剩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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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代表阮友球在第十四届国会第三次会议期间与记者交谈。图片来源:Thanh Loan |
调查机关的赔偿责任
第一个问题,也是省公安厅厅长阮友球上校最困惑的问题,是第34条第3款,关于侦查机关和其他受命开展侦查活动的机关的赔偿责任。他表示,这是一项新条款,在2003年第388号决议和2009年《国家赔偿责任法》的研究中没有涉及。
之前的修订草案中,有2种选择,现在只有1种选择,即“检察院退回案件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作出补充侦查结论或者维持原侦查结论,但检察院以被追诉人不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为由作出中止审理决定的”,侦查机关应当赔偿。
乂安省警察局局长指出了四点原因,说明上述规定不正确且没有法律依据。
第一个原因,据考上校介绍,检察官拥有很大的权力。在调查过程中,他们有权要求撤销毫无根据或违法的决定,有权批准或不批准,尤其是在为期两个月的调查监督期内。
“检察院的所有决定,侦查机关都必须遵守。如果不同意,你可以提出请求,但20天后才能收到答复。实际上,有时你可以答复,有时不可以。检察院有这么大的权力,为什么如果在这两个月内发生冤假错案,检察院就不承担责任呢?”该代表问道。
第二,高代表援引《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结论只是建议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规定,并指出“建议”有两种可能:同意或不同意,即如果检察院同意提起公诉但存在冤假错案,则要支付赔偿金;如果检察院不同意提起公诉,则要退回侦查程序,由谁对冤假错案作出最终决定,谁就必须支付赔偿金。
针对第三个原因,义安省代表认为,侦查机关只需耍个小花招,就能“绕过”第34条第3款这样的规定:侦查员在侦查结论中提出中止审理。“这样,如果检察官决定不起诉,侦查机关就无需赔偿,因为侦查机关在侦查结论中已经提出了中止审理。相反,如果检察官起诉,侦查机关当然没有责任承担冤假错案赔偿。”这位省警察局长对这一“漏洞”进行了透彻的分析,并表示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检察官将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
最后,阮友球上校强调,第34条第3款已包含在第35条第1款和第2款中,因此第34条第3款不可能存在,如果包含在法律中,则必须包含在关于检察机关赔偿责任的第35条中。
冤假错案赔偿解决时限
乂安省代表也对赔偿金结算期限提出了意见,指出草案存在缺陷,没有单独规定赔偿金结算期限:“为什么其他法律都有关于赔偿金结算期限和为民结算期限的规定,而这部法律没有?我研究了15条条款才找到赔偿金结算期限,如果是这样,我们如何才能遵守公开、及时结算的原则?”
基于此,阮友球上校建议,应制定法律,规范解决期限,以便人民了解和监督,这样,当期限到期时,当局就会知道他们没有充分履行对人民的义务和责任。
PV-CTV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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