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因丈夫殴打妻子而将其驱逐出境。
(Baonghean.vn)- 陈文哲经常殴打妻子和孩子。村里人试图阻止他,但他始终不改。因此,村委会召开会议,投票决定将陈文哲驱逐出该小区。
因家庭暴力而分离
每当谈到家庭暴力时,村里的许多家庭清风桂峰乡芒诺村村民经常提起陈文秋家的事迹,认为这是值得警醒的教训。陈文秋是太原省人,已婚,12年来一直和岳父母住在清风1村,夫妻生活虽然不算富裕,但也算稳定。然而,据清风1村村长魏金章介绍,陈文秋这几年经常喝醉,每次喝醉回家就吵架,打老婆孩子,甚至扬言要烧了房子,打妈妈,把岳父赶出家门。原本平静的家庭一下子乱了套。这几年,陈文秋的老婆孩子一直受着穷苦和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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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长Vi Kim Chuong汇报了Thanh Phong 1村的安全秩序情况。图片:PV |
村委会和调解组多次劝阻,但无济于事。“陈文秋虽然和妻儿在芒诺乡生活了12年,但只是登记了暂住证。因此,2020年8月,村委会召开会议,同意适用村规民约,投票决定将陈文秋逐出村子,不许他留在村里与妻儿吵架。”村长魏金章说。由于家境贫困,无力抚养两个孩子,妻子只好让陈文秋带着儿子离开,女儿则与母亲和祖父母住在一起。
同样在桂峰县,2018年8月,在Tri Le乡Minh Chau村,VTT女士和丈夫因嫉妒和醉酒而发生争执,最终丈夫殴打了妻子。一位表亲前来调解,结果丈夫和亲戚之间爆发了争斗,导致丈夫受伤。地方当局和相关组织不得不多次调解和调解。至今,虽然事件已经平息,但VTT女士一家的平静已不复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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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ong Noc 公社 Thanh Phong 村的一角。照片:怀周四 |
或者像Tuong Duong省Thach Giam镇Chan村的VTM女士那样,她的丈夫M.经常酗酒回家,打老婆孩子。尽管当局和亲戚多次劝说、劝和,M女士的丈夫仍然有同样的问题。“因为无法忍受丈夫的暴力,VTM女士决定离婚,两人各养育一个孩子,卖掉房子,离开了这个村。”Chan村妇女联合会主席梁氏利女士说。虽然这件事已经过去很久了,但每次提起,仍然让人感到痛心。为了防止此类不幸事件再次发生,Chan村成立了“男性反暴力”俱乐部。暴力“家庭”不仅能吸引越来越多的成员,还能减少导致家庭不稳定的事件。
据文化体育部统计,该省每年发生数百起家庭暴力案件,其中一些案件必须提起公诉。例如,2019年,389个家庭发生了429起暴力案件。其中,身体暴力案件285起,占66.4%;精神暴力案件117起;经济暴力案件17起,性暴力案件10起。
携手行动
不仅在陈村,为了抵制家庭暴力,在Tuong Duong县的17个乡镇,每个乡镇都成立了“家庭可持续发展”俱乐部。此外,地方还推出了10个“家庭好学,家族好学”、“祖父母孝顺,孙子女孝顺”等典型案例,以培养和维系家庭和家族的情感纽带。因此,Tuong Duong县95%的家庭都接受了关于家庭工作、性别平等等方面的法律宣传和普及。
不仅在祥阳县,全省21个县市、乡镇也已建立并投入运行“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小组”和“幸福家庭”俱乐部等示范点……还设立了热线电话,用于收集各地区家庭暴力相关信息,从而预防、发现和及时处理家庭暴力行为,并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援助。特别是,文化体育厅自2019年以来已在门罗镇义秋坊和归合镇周里乡建立了两个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试点示范点,目前已取得积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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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城镇建立并维护有效的家庭暴力预防俱乐部模式。照片由 Tuong Vy 提供。 |
此外,省家庭工作指导委员会各部门、分支机构、行业和成员单位也结合各自职能任务,采取多种措施和形式,开展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工作。例如,省妇联组织开展了1245期专题培训,内容涵盖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预防和打击社会弊病、性别平等、生殖保健、家庭行为艺术以及妇女儿童社会问题等专题讲座。各级退役军人协会也建立了613个俱乐部,其中包括244个“幸福家庭”俱乐部、109个“性别平等”俱乐部等。
阮仲海律师行负责人阮仲海博士认为:除了宣传动员外,严厉处理违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案件也是迅速减少这种情况的有效措施。
阮仲海博士、律师:2007年《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2条规定:“违反家庭暴力防治法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第43条也明确规定:“经常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经社区批评教育,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尚不够刑事责任的,可以在乡、坊、镇一级给予教育处分。”此外,“根据第167/2013/ND-CP号法令第二章第四节关于对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殴打或伤害家庭成员的人可被处以100万至200万越南盾的罚款。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儿童行为的人,如果具备构成犯罪的足够要素,也可依据2015年《刑法典》(2017年修订和补充)的规定受到起诉,例如:故意伤害罪(第134条);虐待他人罪(第140条);虐待或折磨祖父母、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和抚养人(第18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