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期间,若医保卡过期,医保基金仍会支付直至出院。

December 20, 2017 06:49

(Baonghean.vn)——卫生部刚刚发布了第 7149/BYT-BH 号官方公报,指导正在接受治疗但健康保险卡已过期的患者的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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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通告明确指出,政府2014年11月15日第105/2014/ND-CP号关于细化和指导实施《健康保险法》若干条款的第11条第2款规定:“持有健康保险卡的人在医疗机构接受诊疗,但其健康保险卡已过期的,健康保险基金仍将按照规定制度在福利范围内支付诊疗费用,直至出院或门诊治疗期结束”。

关于儿童健康保险卡的有效期,2014年修正的健康保险法还规定,对于年满72个月但尚未入学的儿童,健康保险卡有效期至当年9月30日。

对于“医保卡已过期,其他群体(学生、亲属……)换发新的医保卡;6岁以上儿童医保卡已过期但未换发新卡或无延续卡”的情况,按照第105/2014/ND-CP号法令第11条第2款规定执行。

卫生部此公函旨在要求越南社会保险机构遵守第105/2014/ND-CP号法令的规定。同时,还申明,此前越南社会保险机构关于“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制度在福利和等级范围内支付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直至出院或门诊治疗期结束”的指导意见不符合规定,该指导意见仅在财政年度末(每年​​12月31日)医疗保险卡到期,因客观原因未及时签发新的医疗保险卡的情况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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