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党员充分履行驻地责任
(Baonghean.vn)——政治局第213号条例明确了驻村党员的职责和任务,涵盖了七项工作。然而,现实中仍有一些党员很少参加驻村党委的活动。即使他们得到了驻村党委的批示,也需要亲属去党委书记那里确认。
积极行动
关于对居住地党员的管理,2020年1月2日中央政治局发布第213号规定,关于经常性居住地党员同居住地党组织和群众保持联系的责任(代替2000年6月15日中央政治局第76号规定)。
中央政治局第213号令实施两年多来,通过对一些党组织进行调研,现工作、居住的党员表明党的法规走进生活,产生了许多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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乂安省祖国阵线委员会党支部举行讨论,主题为“提高常驻党员与党组织和居住地群众保持联系的责任感”。图片:梅花 |
南丹县上新禄公社大胜村党支部书记陈文明同志表示:与原第76号规定相比,第213号规定对党员在居住地工作的7项任务、党员所在基层党委的5项任务、党员工作居住地党组织的6项任务作出了更具体、更细致和更严格的规定。有了这项规定,党支部委员会就有了更系统地执行工作的基础。在居住地工作的党员要更有意识、更负责地参与党委和村委会组织的活动,带头为村级机构建设做出贡献,支持文化、艺术、体育活动,支援抗洪、抗疫等工作。他们的作用有助于提高党员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威望。
荣市光中坊第11党支部书记吴春青同志肯定第213号规定的积极意义,强调政治局第213号规定是确保党员在驻村工作时更充分履行职责任务,更自觉维护和树立党员在驻村工作形象的重要机制。党支部委员会鼓励党员积极参与党支部和村委会的活动,同时对那些不真正团结在党委和驻村群众中的党员进行教育、提醒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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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根据党的条例履行对干部、党员和干部工作进行监督职能的基础上,乂安省祖国阵线委员会常务副主席黎文玉同志肯定:第213号条例继续发挥其重要意义,为创造条件、更密切地管理党员对党组织和所在地区人民的凝聚力。这是克服中央第十二届四中全会决议中对党员工作中存在的疏远、冷漠、麻木和对人民缺乏责任感等现象的重要措施之一。同时还提高了在所在地区工作的党员的先锋意识、模范作用,培养道德和作风,宣传动员人民开展地方性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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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市兴禄乡茅盾村党支部与在当地工作和生活的党员举行会议。摄影:Huu Quan |
需要克服的局限性
在积极动向的同时,也存在许多关于质量和效率的坦率意见和担忧。监督管理党员都在自己的住处工作。许多地方仍然存在党员没有经常、紧密地联系住处的情况。荣市宜富公社22村党支部书记阮氏毛同志说,只有约30%的党员在村里工作、参加群众活动,其余70%的党员对工作漠不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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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很少参加居住地的活动和行动,不少舆论也反映,对于在职党员,居住地党支部听取意见的情况,很多党员都让父母或亲属来找党支部书记确认。就连荣市黎利坊5街党支部书记阮仲辽、南丹县上新禄乡大胜村党支部书记陈文明也反映,很多党员每年都不去居住地党支部听取意见。有的党员只在居住地有政策要求时才积极捐款,认为与地方有联系,但实际上并没有那么紧密,甚至日常生活中也与周围的人分开居住……
上述情况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对于党员来说,没有高度自觉、认真履行居住地党委规定的七项任务。对于党员所在的基层党委来说,很多单位没有与党员工作居住地的党组织保持经常性、密切性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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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人们在 Nghia Khanh 公社(Nghia Dan)修建一条混凝土道路。照片:明泰 |
一些街村党支部书记反映,虽然有几十名党员在辖区内工作居住,但每年只有少数机关单位向党员发放党员介绍信,介绍党员活动情况,并向户籍所在地党员征集年终评议。很多机关单位甚至对户籍所在地评议不严加监管,严格要求收集,因为现实中,很多党员在户籍所在地得不到评议,或者有党员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点征集评议。这导致无法准确掌握街村内工作居住的党员数量,除非党员每年年底到户籍所在地进行党员确认,而党支部会知道这些情况;同时,这些情况下对户籍所在地党员的管理和监督也未能得到落实。
党员所在小区党支部委员会对本小区党员的评价、评价,存在“偏袒”、“顺从”的心理,不注重凝聚力建设,不注重在领导、指导、提高党支部和街区党组织能力建设等方面交流经验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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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山乡2村的旗杆和花坛群是由当地党员捐资修建的。图片来源:怀秋 |
为了根据党的条例有效、严格、系统地开展党员管理工作,有助于提高党员素质,使他们真正自觉负责、在工作中做到行为规范、作风优良,防止党员违反党纪国法,增强每个党组织的战斗力,各级党委要注重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同时加强检查、监督、预审和评估,确保政治局第213号条例得到全面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