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党员充分履行驻地责任
(Baonghean.vn)——政治局第213号条例规定了党员在居住地工作的七项职责和任务。然而,现实中仍有一些党员很少参加居住地的活动。即使在居住地领取党支部委员会的批示证明,他们也需要亲属去党支部书记处确认。
积极行动
关于对居住地党员的管理,2020年1月2日中央政治局颁布第213号规定,关于居住地党员经常性工作、同党组织和群众保持联系的责任(取代2000年6月15日中央政治局第76号规定)。
中央政治局第213号规定贯彻实施两年多来,通过对一些党组织进行调研,党员工作居住地表明党的法规走进生活,产生了许多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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乂安省祖国阵线委员会党支部举办“加强常驻党员与党组织和居住地群众联系的责任感”研讨会。图片:梅花 |
南丹县上新禄公社大胜村党支部书记陈文明同志表示:与原第76号规定相比,第213号规定对党员在居住地工作的7项任务、党员所在基层党委的5项任务、党员工作居住地党组织的6项任务作出了更具体、更细致、更严格的规定。这一规定为党支部委员会更加系统地贯彻落实奠定了基础。在居住地工作的党员要更加自觉、更负责地参与党委和村委会组织的活动,带头为村级机构建设作出贡献,支持文化、艺术、体育活动,支持抗洪、抗疫等工作。他们的作用有助于提高党员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威望。
荣市光中坊11号支部书记吴春青同志肯定了第213号规定的积极意义,并强调:“政治局第213号规定是确保在村党员更加充分履行职责任务,更加注重维护和树立党员在村党支部形象的重要机制。支部委员会鼓励党员积极参与支部和村党支部的活动,同时对那些对村党委和村民生活不太上心的党员进行教育、提醒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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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按照党章规定履行对干部、党员和干部工作进行监督职能的基础上,乂安省祖国阵线委员会常务副主席黎文玉同志肯定:第213号规定在创造条件、更加密切地管理党员对党组织和所在党区人民的凝聚力方面继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克服中央十二届四中全会决议中对党员工作中疏远、冷漠、麻木和对人民不负责任等现象的重要措施之一。同时还提高了在所在党区工作的党员先锋模范意识、道德修养和作风建设意识,宣传动员人民开展地方性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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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市兴禄乡茅盾村党支部与在当地工作和生活的党员举行会议。摄影:Huu Quan |
需要克服的局限性
除了积极举措外,还有很多关于质量和效率的坦率意见和担忧。监督管理党员在居住地工作。许多地方仍然存在党员对居住地缺乏经常性和紧密联系的情况。荣市义富公社22村党支部书记阮氏毛同志表示,目前在职党员中,只有约30%积极参与本村群众的活动,其余70%则漠不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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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很少参加居住区的活动和行动,不少舆论反映,在职党员办理居住区党支部证明的情况,很多党员都托父母或亲属去找党支部书记确认。就连荣市黎利坊5街党支部书记阮仲辽、南丹县上新禄乡大胜村党支部书记陈文明也反映,很多党员每年都拿不到居住区党支部证明。有的党员只在居住区有征集政策时才积极捐钱,认为与地方有联系,其实并没有很密切的联系,甚至日常生活也与周围群众分开居住……
上述情况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党员对履行居住地党委规定的七项任务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不高。二是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不少单位与党员工作居住地党组织没有保持经常性、密切性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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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员人们在 Nghia Khanh 公社(Nghia Dan)修建一条混凝土道路。照片:明泰 |
据一些街村党支部书记介绍,虽然有几十名党员在辖区内工作居住,但每年只有少数机关单位向党员发放党员介绍信,介绍党员活动情况,并向户籍所在地党员征集年终评议。许多机关单位甚至对户籍所在地评议收集工作疏于管理,监管不力,严格要求收集,因为现实中,很多党员在户籍所在地得不到评议,或者有党员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地点征集评议。这导致对街村党员在辖区内工作居住的准确掌握有限,只有党员每年年底到户籍所在地进行党员身份确认的情况,党支部才能掌握,而对户籍所在地党员的管理和监督也未能有效落实。
党员居住地党支部委员会对居住地党员的评价,存在着“偏袒”、“顺从”邻居的心理,不注重凝聚力建设,不注重在领导、指导、提高党支部和社区党组织能力建设等方面交流经验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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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山公社2村的旗杆和花坛群是由当地党员捐资修建的。图片:怀秋 |
为了根据党的条例有效、严格、系统地开展党员管理工作,有助于提高党员素质,使他们真正自觉负责、在工作中做到行为规范、作风优良,防止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增强每个党组织的战斗力,各级党委要注重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缺点和不足,同时加强检查、监督、预审和评估,确保全面严格落实政治局第213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