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党员真正扎根家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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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onghean.vn)- 缺乏对居住地党员的定期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无法提高居住地党员提出建议、建议、经验分享和贡献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有效性——而这些是地方重要的智力资源……

如今,干部、公务员和党员在单位附近居住办公,回家“吃家常”已是司空见惯。他们每周都有周六、周日休息,一年中还有很多节假日。工作之余,他们有充足的时间与家人、邻居、村寨相聚。因此,弘扬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不仅在他们工作的单位有必要且有意义,在他们居住的地方也同样必要且有意义。

2020年1月2日,越共十二届中央政治局发布第213-QD/TW号规定,“在职党员有责任定期与居住地党组织和群众保持联系”。该规定取代了2000年6月15日越共八届中央政治局第76-QD/TW号规定:“关于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党员,应定期与居住地党组织、基层党委保持联系,模范履行公民义务”。

乂安省祖国阵线委员会党支部举办“加强常驻党员与党组织和居住地群众联系的责任感”研讨会。图片:梅花

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工作的党员(以下简称工作党员),既要履行党章关于在工作单位开展党的活动的规定,又要有责任经常联系党组织和所在群众,亲近群众、联系群众,克服远离群众、对所在群众工作不负责等现象,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发挥党员在党的建设和基层政治建设中的作用和责任”。

该条例第二条还具体规定了党员在居住地工作的7项任务,其中,有一项非常重要的要求,就是要在人民面前展现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213条规定的实施,对于加强党员对党组织和居住地群众的凝聚力、监督和管理,创造条件,意义重大。许多单位充分发挥居住地党员的实际作用,同时妥善处理与机关、企业、学校等的关系,对居住地党员进行监督管理。

然而,在很多地方,党员对居住地的归属感仍然形式化、不经常化、不紧密化。仍然存在“春秋两季”现象,党员只有在向所在党组织征求意见时,才会与居住地党委见面联系。还存在年终组织党员与党委或支部开会,听取总结,然后开总结会的现象。还存在党员不参加群众大会,甚至不知道谁是党委、谁是组长、谁是主管居住地组织的组织负责人等现象。还存在花钱捐款、做社会工作,却以为与当地有联系而实际上并没有紧密联系,甚至日常生活中与大家分居等现象。

很多地方,居住地党委对在岗党员宽容大度,如果没发现任何异常,就认为该党员在居住地履行党员职责表现良好。有些地方党委“利用”在岗党员发号施令、“公开信”等形式,动员大家积极参与、积极支持,却很少重视凝聚党员力量、交流信息和经验。尤其是有些地方,党委对本地区按照《213号条例》办事的党员情况掌握不全,有时他们被调职、被提拔、被处分等等,却浑然不知。由于掌握信息不充分,活动开展不规范,对在岗党员活动的考核也存在局限性。有时,只有党支部书记进行泛泛的评议,只是走走程序,循序渐进,缺乏说服力。

缺乏对驻地党员的定期、严格的监督管理,不利于发挥驻地党员——地方重要的智力资源——在提案、建议、经验分享和贡献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有效性,同时也不利于保障驻地党委根据《条例》第213条所规定的监督任务和作用。

从以上实践看,机关、单位、企业党委要严格掌握213号规定的内容,建立定期、定期的信息交流机制,特别是党员在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每次发生变动、工作调动、受到奖励、处分等情况,都要及时向居住地党委报告。

驻地党委要密切联系。要掌握在岗党员的情况、特点和优势,定期召开会议,运用现有党员的知识,传播信息,推广建议、解决方案和各领域经验。在当前形势下,要像许多地方一样,建立内部网络群组,进行信息交流和共享……要对驻地党员进行客观、准确、及时的识别、评估和评价,并与机关、单位、企业保持经常性的密切联系,对党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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