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区级后关于乡级干部和公务员的新建议
内政部在《干部和公务员法(修正案)》草案中提出,将干部和公务员的管理从中央到地方统一起来,不区分乡级干部和公务员、中央和省级干部和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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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颁布法律文件的法律》和2025年2月28日中央政治局和秘书处关于开展研究并提出继续改组政治体制机构的建议的第127-KL/TW号结论的规定,内务部向政府提交了该项目干部和公务员法(修正)。目前,该法律草案正在广泛征求意见。
具体来说,草案提出了修改省级和基层两级地方政府组织中有关干部、公务员规定的条款。
具体来说,对干部和公务员的概念进行修改,不再规范公社级干部和公务员的概念;同时,对中央、省级和基层干部和公务员进行统一规范。
据此,法律草案规定:干部是越南公民,经选举、批准、任命或指定在越南共产党、国家、越南祖国阵线、中央各省和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社会政治组织、各省辖市的公社、坊和特区(以下简称基层)中担任职务和头衔,从国家预算中领取工资和薪金。
公务员是越南公民,在越南共产党、国家、越南祖国阵线、中央、省和基层社会政治组织的机关中按职务录用,从国家预算中领取工资和薪金。
草案还删除了现行干部和公务员法中关于基层干部和公务员的章节,使中央和地方对干部和公务员的管理统一起来,不区分基层干部和公务员、中央和省级干部和公务员,确保党的干部工作互联互通方针的贯彻落实。
法律草案还规定了以下过渡条款: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符合2008年干部法和公务员法(2019年经修改补充干部法和公务员法若干条款的法律修改补充)规定的乡级干部和公务员,纳入省、直辖市的工资编制;符合岗位要求标准和条件的,按照其所任职岗位对应的工资等级和级别评定等级;按照政府关于公务员录用、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录用和管理。
不符合任职资格标准和条件的,主管部门应当在精简岗位时依法审议决定精简。
政府应于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制定路线图并颁布法规,逐步改革公务员按职务分类管理制度。五年期间,公务员管理、公务员录用、管理和使用等事宜,继续依照政府法规执行。
《干部和公务员法》于2008年颁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9年进行了修改补充。在实施过程中,该法为管理和提高党、国家、越南祖国阵线和政治社会组织系统干部和公务员素质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逐步满足建设服务人民、民主、法治、专业、现代化、强大、公开、透明、高效的国家政权的要求。
但是,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该法也暴露出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进行研究、修改和补充,具体包括:
在人事工作衔接方面,现行公务员法根据各主体特点,对区级以上干部和公务员、乡级干部和公务员分别规定了管理机制。
内政部表示,虽然《公务员法》及其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对乡级干部与县级以上公务员的沟通都有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仍出现不少行政手续。
同时,贯彻落实党的两级地方政府组织方针,注重建设和提高基层干部和公务员履行职责的素质,取消对乡镇干部和公务员的限制,实行从中央到基层统一管理干部和公务员的机制,是当前的迫切要求。
内容推介会和干部和公务员法草案(修正案)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