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细化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和条件
内政部正在就《社会保险法》第101条第4款规定的养老金领取时间、计算方法以及确定每种情况的资格条件的通知草案征求公众意见,以解决养老金制度问题。

通知草案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依照社会保险法第98条、第141条第9款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分别根据具体情况,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领取工资的时间,提出了具体规定。
领取养老金的时间
因此,领取养老金的时间确定为自愿参加社会保险人员享受养老金领取资格月份的次月1日起计算的月份1日。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自愿参加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其领取养老金时间从达到《劳动法》第169条第2款规定的退休年龄的次月1日起计算。
2-社会保险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后,继续缴纳自愿社会保险费的,养老金领取日期为其停止缴纳并申请领取养老金月份的次月第一天。
3-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按照《社会保险法》第36条第2款e点的规定,一次性缴纳缺缴年限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98条的规定,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是缴纳缺缴年限全额的次月第一天。
4-2021年1月1日前自愿参加社会保险,且自愿参加社会保险满20年以上的,其养老金领取时间,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1日起计算,但自愿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法》第98条规定享受养老金的情况除外。
5-如上述第1、2、3、4条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时间在2025年7月1日之前确定,则养老金领取时间从2025年7月1日起计算。
6.无法确定出生日期和月份(仅知道出生年份)的,领取养老金时间按规定从领取养老金月份的次月1日起计算。其中,退休年龄月份以出生年份的1月1日为计算依据。
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草案规定,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的养老金条件,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按照《社会保险法》第36条第2款b、c、d、dd点规定,每3个月分期缴纳;每6个月分期缴纳;每12个月分期缴纳;或者多年分期缴纳一次的,社会保险缴费期限条件的认定时间为:
PA1:自愿社会保险参与者已缴纳的缴费方式的最后一个月(即使员工之前已满足年龄和缴费期限要求)。
PA2:自愿社会保险参保人达到年龄要求并请求领取养老金的月份(此时会出现2种情况:(1)记录截至请求时间的缴费期限+退还以后缴纳的月数;或(2)记录截至缴纳方式结束的缴费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