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发放社会保险休假证明的新规定
卫生部正在起草一份通知,详细说明《社会保险法》和《职业安全卫生法》在卫生领域的实施情况。卫生部特别提出了关于社会保险待遇休假证明的签发和管理的规定。

社会保险休假证明的签发原则
草案明确,开具休养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由持牌医疗诊断机构出具。在该医疗诊断机构工作的从业人员,可签署由该医疗诊断机构负责人指定的休假证明,领取社会保险。
- 按照主管部门核准的签发社会保险休假证明的医疗诊疗机构的专业活动范围办理。
- 根据患者的健康状况和卫生部长的专业指示。
草案明确,每次检查只开具一张社保休假证明。患者需要休假超过30天的,在已开具的社保休假证明载明的休假期限届满或即将届满时,必须重新检查,由执业医师考虑决定。
如果员工同时接受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医疗检查和治疗机构的专家检查并获得领取社会保险休假证明,则员工只能获得休假期限最长的证明。
如果员工在同一天到同一家医疗机构就诊多位专家,且就多种疾病就诊,则只开具一份社会保险福利休假证明,并按福利待遇最高的疾病享受社会保险福利。
患者根据国家结核病防治项目接受结核病治疗的,一次签发社会保险休假证明,休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员工发生流产、堕胎、刮宫、吸宫、胎龄13周以上死产等情形,休假时间最长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办理,但一次开具社会保险休假证明的休假时间不得超过50天。
在有执照的医疗机构执业的人员,可以签署休假证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非法人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将签名样本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
领取社会保险休假证明表格
草案规定,职工本人或职工7岁以下子女住院治疗的,应当按照规定出具出院证明。
治疗期间如需转院,需提供有效转院单复印件。
如果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无需出院证明。患者死亡前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期间的社会保险制度,以死亡证明上记录的时间为基础,符合卫生部2020年12月28日第24/2020/TT-BYT号通知关于医疗机构死亡原因诊断表、死亡证明签发和死亡统计的规定。
员工本人或员工7岁以下子女门诊就诊的,按表规定开具休假证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患者出院后需要请假门诊治疗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以出院证明备注栏记载的请假天数,按照规定作为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
草案明确,社保休假证明和出院证明上疾病代码和长期疾病名称的登记,应当符合卫生部长2016年12月30日第46/2016/TT-BYT号关于公布《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清单》的规定。如社保休假证明和出院证明上登记的疾病代码与第46/2016/TT-BYT号通函规定的疾病代码相符,但疾病名称与第46/2016/TT-BYT号通函规定的疾病名称不符,则按照第46/2016/TT-BYT号通函规定的疾病代码处理该长期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