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内河港口码头国家管理权限
副总理黎文青刚刚签署了第54/2022/ND-CP号法令,对2016年7月1日第78/2016/ND-CP号法令和2021年1月28日第08/2021/ND-CP号法令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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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港口码头国家管理权限。图片说明 |
具体而言,第54/2022/ND-CP号法令修改补充了第08/2021/ND-CP号法令第65条第2款、第3款关于港口、内河码头、锚地等区域国家专门管理的规定。
根据新规定,越南内河航道管理局港务局对国家内河航道上公布并获准经营的港口、内河航道码头(跨江客运码头除外)、锚地、连接国家内河航道的专用内河航道;国家内河航道和地方内河航道上设有陆地和水域的港口、内河航道码头、锚地;交通运输部指定的海港水域内的港口、内河航道码头、锚地履行专门的国家管理职能。
未设立内河运输部港务局的地区,由交通运输部港务局或由省人民委员会指定的机关、单位对已公布并获准在地方内河航道上经营的港口、内河航道码头(跨江客运码头除外)、锚地、连接地方内河航道的专用内河航道;交通运输部指定地区行政区域内港区水域的港口、内河航道码头、锚地;交通运输部长按规定指定的港口、内河航道码头、锚地执行专门的国家管理职能。
此外,第54/2022/ND-CP号法令还废除了第78/2016/ND-CP号法令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据此,为船员和内河车辆驾驶员提供培训服务的企业机构在申请船员和内河车辆驾驶员培训服务资格证书时,无需提交培训机构的设立决定书或企业登记证书或投资登记证书或其他同等文件的认证副本(或与原件对照的副本)。
上述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09/0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