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工资和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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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2018/TT-BLDTBXH号通知关于调整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工资和月收入,自2019年2月15日起生效。

根据第115/2015/ND-CP号法令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调整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对象每月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包括:

自2016年1月1日起参加社会保险的符合国家规定工资待遇制度的职工,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一次性社会保险费或其亲属死亡,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员工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用人单位确定的工资制度缴纳社会保险,领取养老金、一次性退休金、一次性社会保险费或身故及亲属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相应年度缴纳社会保险工资调整水平按下表1执行:

对同时具有国家规定工资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用人单位确定工资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自2016年1月1日起参加国家规定工资制社会保险的职工,其月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与用人单位确定工资制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调整。

调整同时缴纳强制性及自愿性社会保险费员工的月缴社保收入,其中自愿性社会保险费月收入按本条第1款规定调整,强制性社会保险费月工资按第115/2015/ND-CP号议定第10条及本通知第2条规定调整。

以已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工资及收入作为计算退休金、一次性退休金、一次性社会保险金及一次性身故抚恤金的依据,依第115/2015/ND-CP号法令第11条第4款及第134/2015/ND-CP号法令第5条第4款规定计算。

根据第134/2015/ND-CP号法令第4条第2款规定,调整月收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体,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自愿参加社会保险,领取退休金、退休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社会保险或死亡且其亲属有权领取一次性死亡抚恤金的人。

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相应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月收入调整水平按下表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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