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法律,出售国家以年租金租赁的土地所附带资产的条件是什么?
请问根据最新法律规定,出售国家租赁土地(按年支付租金)所附带资产的条件是什么?这是阮清荣先生(乂安省杜良县)非常关心的问题。
回复根据2024年《土地法》第46条第1款(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的规定,国家出租土地并收取年度地租的土地租赁合同中,出售土地及租赁权所附资产的条件如下:
1. 经济组织、个人、居住在国外的越南裔人士以及拥有外国投资资本的经济组织,在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出售国家租赁土地上的附属资产并收取年度土地租金:
a) 租赁土地所附资产依法设立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b) 除必须按照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民事执法机构的执行决定或主管国家机关的检查和审查结论实施的情况外,施工已按照详细的施工计划和已批准的投资项目(如有)完成。
2. 经济组织、个人、居住在国外的越南裔人士以及拥有外国投资资本的经济组织,如果从国家租赁土地并缴纳年度土地租金,则在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出售与土地相关的资产以及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权:
a) 本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
b) 补偿金、扶养费和安置费已预先支付,但尚未从应付的土地租金中全额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