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法律,以年费形式出售国家租赁土地附属资产的条件是什么?
请问,根据最新法律,出售按年支付租金的国家租赁土地上的资产需要什么条件?这是阮青荣先生(义安省杜良县)关心的问题。
回复:根据2024年《土地法》(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第46条第1款规定,国家出租土地并收取年度土地租金的,出售土地附属资产及土地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权的条件如下:
1. 经济组织、个人、旅居国外的越南公民、外商投资经济组织,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出售国家出租的土地上的固定资产,收取土地年租金:
a) 租赁土地上的不动产依法设立并依法登记;
b) 已按照详细建设计划和批准的投资项目(如有)完成建设,但根据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民事执行机构的执行决定或国家主管部门的检查、审查结论必须实施的情况除外。
2. 获得国家租赁土地并每年缴纳租金的经济组织、个人、旅居国外的越裔人士、具有外国投资资本的经济组织,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出售租赁合同中规定的土地和租赁权所附的资产:
a) 本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
b) 补偿、扶持及安置费用已垫付,但尚未从应付土地租金中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