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单位最多配备3辆车/单位。
财政部刚刚发布了一份通知,指导实施总理第 32/2015/QD-TTg 号决定,该决定规定了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单位和国家拥有 100% 注册资本的单一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汽车标准、规范和管理使用制度。
据此,自2015年11月30日起,对机关、团体、单位中职务津贴系数0.7及以上的领导职务人员配备普通工作用车,执行如下:
各部委、部级机关、政府机关、其他中央机关、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的办公室每单位最多配备3辆车。
各部委、部级机关、政府机关、其他中央机关、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各司其职,每单位最多配备2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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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图照片。 |
各部委、部级机关、政府机关、其他中央机关、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司、委、级组织)所属其他单位,每单位最多配备1辆车。
另外,根据新规,对综合部及相应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且职务津贴系数在0.7及以上)一般工作用车执行情况如下:综合部办公室每单位限配2辆车;综合部所属各部门及相应单位每单位限配1辆车。
总部属下其他单位最多配备1辆车/2个单位。单位数为奇数时,配备的车辆数等于相邻单位的常量(例如:2个单位最多配备1辆车;3个单位最多配备2辆车;4个单位最多配备2辆车;5个单位最多配备3辆车)。
据 eFinance Online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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