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加班工资新规草案
教育和培训部公布了规范公立教育机构教师加班工资的通告草案。

本通告将取代第07/2013/TTLT-BGDĐT-BNV-BTC号联合通告(简称“第07号联合通告”)。本通告旨在克服以往在实施公立教育机构教师加班工资制度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例如:
与一些法律性质较高的文件相矛盾;因资格条件限制无法支付教师加班工资(例如,幼儿教师实际工作时间最多可达9-10小时);教师教学时间与行政工作时间之间没有折算依据。
加班工资支付条件的调整
通知草案删除了联合通知第07号第三条第六款关于支付教师加班费条件的规定,仅规定了各教育机构1学年内支付加班费的最长教学总时数。
同时增加一条规定:全体教师1学年加课总时数不得高于该教育机构1学年最高加课总时数。
因教学科目师资不足,而教师授课超过最高工资规定的课时数时,学校校长应当报请主管管理机关支付教师加班工资。
此规定旨在为教育机构解决困难和障碍,同时确保教师按照《公务员法》和《劳动法》的规定享受加班福利。
此外,根据该规定,学校校长必须合理分配教师的工作,确保公平,尽量减少教育机构中出现教师加班授课、教师授课时间短的情况。
调整获得额外教学时间报酬的教师一学年内额外教学时间的总数
联合通函第07号规定,一个学年内计算加班工资的额外教学时数总和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加班时数。
但新《征求意见稿》对加班教学的总小时数进行了明确规定:幼儿教师加班教学小时数不得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加班小时数;其他教师加班教学小时数不得超过150小时。
这一规定确保与教师具体的专业活动相一致。为了有1小时的课堂直接教学时间,教师必须有课前准备的时间,也必须有课后对学生进行评估和分类的时间。
该规定还旨在确保教师不必过度劳累,并有时间休息和恢复劳动。
补充关于跨校任教、借调教师加班工资支付责任的规定
根据《意见稿》,经主管部门外派的教师的加班工资,由其所在教育机构支付。
主管机关派出教师担任跨校授课者,其加班工资由其担任跨校授课之学校支付。
教师同时在三所以上教育机构(含其所在教育机构)任教的,其加班工资由其所在教育机构支付,加班教学时间由各教育机构平均分配。

其他一些值得注意的新观点
通函草案还增加了一项规定:已以现金或津贴形式支付报酬的任务不得折算为教学时间,也不得将其教学时间扣除以计算加班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此举旨在确保与教师和讲师工作制度规定(第20/2020/TT-BGDDT号通函、第36/2020/TT-BGDDT号通函、第05/2025/TT/BGDDT号通函)保持一致和同步。
补充规定教师加班工资支付时间。《通知》规定,学前教育、普通教育、继续教育、大学预科、专科学校和职业教育机构应当在学年结束后支付教师加班工资。
各部委、部级机关、政府机关、省、直辖市各级政治学校、高等院校、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本通知规定,结合本院校实际情况,规定其管理范围内教师的加班工资,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切实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
草案还增加了对工作不满一个学年的教师支付加班工资的规定。教师退休、病假、超过法定时限的产假、无薪休假以及其他与教学工作无关的休假,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获得加班工资。
这为教育机构向退休、休病假、超出法律规定休产假、休无薪假或其他与教学非直接相关的休假情况的教师支付加班工资开辟了法律通道。
此外,草案还在适用条款中补充了相关规定,允许教育机构在2024-2025学年支付教师加班工资时适用本通知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
该规定旨在解决近年来教师加班工资支付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同时保障2024-2025学年教师的权益。
该通知的起草过程得到了内政部和财政部的协调。该通知的发布将克服过去公立教育机构在实施教师加班工资制度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障碍,为教育机构落实教师制度和政策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