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资基金吸引人才,取消一系列津贴

baochinhphu.vn May 23, 2018 14:57

阮富仲总书记签署并颁发了越共七届十二中全会于2018年5月21日颁布的第27-NQ/TW号决议,关于改革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军队和企业职工的工资政策,其中明确规定了以下内容:取消一系列津贴,使用工资基金聘用优秀人才

公务员和官员的薪酬将如何变化?

取消一系列津贴

决议要求重新安排现行津贴制度,确保津贴总额最多占工资总额的30%。

因此,继续实行兼职津贴、超框架工龄津贴、地区津贴、岗位责任津贴、调动津贴、安全防卫服务津贴和武装部队(陆军、警察和密码部队)特别津贴。

将国家对从事高于正常劳动条件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职业和岗位(教育培训、卫生、法院、检察、民事判决执行、监察、审计、海关、林业、市场管理等)的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的职业津贴、职业责任津贴和有害危险津贴(统称职业津贴)合并。将特殊津贴、吸引津贴、社会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地区的长期工作津贴合并为特别困难地区工作津贴。

取消工龄津贴(军队、警察、密码系统除外,确保工资与干部、公务员挂钩);领导职务津贴(因政治系统领导职务工资等级划分);党务、政社团体津贴;公务津贴(因纳入基本工资);有毒危险因素津贴(因将含有有毒危险因素的工作条件纳入职业津贴)。

根据公社、区和省级行政单位分类制定新的津贴制度规定。

按照乡级人民委员会的正常支出比例,每月向乡、村、居委会各级兼职人员发放固定津贴;同时,规定各类乡、村、居委会可聘用兼职人员的最高限额。在此基础上,乡级人民委员会向同级人民议会提出享受津贴岗位的具体规定,确保一个岗位可以承担多项工作,但必须确保所分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使用工资基金聘请人才

关于工资收入管理机制:机关、团体、单位负责人每年可以使用工资基金和核定的经常性支出预算,聘请专家、科学家和特殊人才承担本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任务,并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相应的收入支付标准。

机关、团体或单位首长应依其所管理之人员工作完成情况,依考核评等结果,订定定期奖励制度。

将试点机制扩大到若干个财政收支平衡、资源保障充足的省份和直辖市,实施工资改革,按其管理的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平均不超过基本工资基金0.8倍的收入增幅,分配社会保障政策。

允许自保经常性支出和投资性支出,或者自保经常性支出和国家预算外国家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像企业一样实行基于绩效结果的工资自主机制。

部分自保的事业单位和全部由国家预算负担的事业单位,实行与公务员相同的工资制度,实际支付的工资与公务员的职务、职称挂钩,由事业单位负责人根据收入(国家预算收入和单位收入)、劳动生产率、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等因素,按照单位工资规定确定,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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