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男子同时犯下三项罪行:贩毒、持有毒品、持有军用武器。
曾因毒品犯罪入狱的黄文海再次犯罪。这次,他被指控三项罪名: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和非法持有军用武器。
9月9日,乂安省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裴文川(生于1973年)、黄文海(生于1991年)、阮玉林(生于1994年)一案进行一审开庭审理,被告人均为乂安省三合乡居民,涉嫌“非法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此外,黄文海还因“非法持有军用武器”。
被告人:裴辉黄(1997年出生)、何忠厚(1995年出生)、阮文宝(1993年出生),居住于义安省义丹乡,因“非法持有毒品”罪名被起诉。

案卷显示,2024年10月底,Xuyen以250万越南盾的价格购买了一包粉红色冰毒,藏匿于花园内转卖牟利。2024年11月2日下午,Xuyen将所购毒品的一部分以600万越南盾的价格卖给了Hai。
第二天,Xuyen要求Hai将他购买的粉色毒品带到荣市(旧称)换成冰毒出售。Hai听后同意了,但拿出了2克多的毒品转卖给了其他人。
当天下午5点左右,Hai给Xuyen下了药。Xuyen把药和自己的药混合在一起,然后两人一起去接Nguyen Ngoc Lam去城里。
路上,Lam让Xuyen和Hai帮忙买冰毒,两人都同意了。Lam联系了Bui Huy Hoang,请他帮自己买冰毒。Hau打电话给Hau,Hau同意了。Hau把毒品装进烟盒里,让Nguyen Van Bao交给Lam。
2024年11月4日凌晨0点30分左右,Xuyen、Hai和Lam回到荣市(旧)一栋公寓楼时,Xuyen给了Lam两粒毒品,随后被警方逮捕。随后,Bui Huy Hoang、Ho Trung Hau和Nguyen Van Bao三人向警方自首。
侦查机关认定,Xuyen、Hai因买卖28克以上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Xuyen还因持有0.493克毒品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Lam因买卖0.284克毒品和持有0.2克以上毒品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
海、黄、侯、宝四人因持有毒品0.2克以上,应负刑事责任。
被捕前约四年,海某购买了两支自制手枪,价值180万越南盾。2022年底,海某将这两支枪藏匿于父母家中。因此,海某对持有这两支军用枪支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因贪婪、吸毒等原因实施犯罪。
在考虑了每名被告在案件中的作用后,合议庭以“非法贩卖毒品罪”判处裴文川有期徒刑10年,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裴文川有期徒刑2年;总刑期为12年。
以“非法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文海有期徒刑11年,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文海有期徒刑18个月,以“非法持有军用武器罪”判处被告人黄文海有期徒刑2年,合计刑期为14年6个月。
被告人阮玉林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两名被告人裴辉黄、胡忠厚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8个月;被告人阮文宝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