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持对阮南静因反国家宣传罪判处11年有期徒刑
(Baonghean.vn)——上诉听证会的辩论过程表明,本案的文件和证据均客观、全面地收集,并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上诉小组不接受阮南静的无罪上诉,并决定维持原判,判处11年有期徒刑……
4月20日上午,河内高级人民法院对阮南静涉嫌“制作、储存、传播或宣传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信息和文件”罪名一案进行上诉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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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上午,阮南静上诉案开庭审理现场。 |
此前,2019年11月5日,乂安省人民法院对阮南静(1976年10月4日出生,籍贯乂安省琼鎮县琼兴乡,住荣市乂富乡第6村,原乂安文化艺术学院教师)涉嫌“制作、保管、传播、宣传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信息、文件和物品”罪一案进行一审开庭审理。
一审时,一审合议庭依据刑法第117条第1款a、b、c点,第122条第44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阮南静有期徒刑11年,缓刑5年,自刑满释放之日起执行。
阮南静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审判,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20年4月20日上午的二审开庭审理中,审判合议庭讯问了被告人,审查、评估了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证据,对案件的各项事件、各项罪名进行了澄清和充分认定。
二审的诉讼过程明确,本案材料和证据的收集客观、全面,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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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阮能静的辩护律师。 |
上诉庭裁定,一审法院以以下罪名判处被告人阮南静“制作、存储、传播或传播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信息、文件或物品”被告人行为人格健全,罪名明确,法律规定也正确。被告人具有一定的觉悟和理解能力,但存在藐视法律、对抗国家的行为,对其适用严惩十分必要。这不仅有利于对被告人进行惩罚、改造和教育,也有利于预防犯罪的发生。一审法院也正确评估了案件的特殊严重性,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加重和减轻处罚情节。
上诉法院还认定,一审判决确保了法律的严格性,满足了在建设和保卫祖国过程中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的要求,使每个人都能生活在和平的社会中,携手建设一个日益发达的国家,同时也对那些想利用民主自由进行反国家活动、否认越南革新事业伟大成就的人起到了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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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对被告进行了询问。 |
在上诉听证会上,阮南静和律师也没有任何新的证据或细节来减轻被告的指控。
基于上述理由,上诉法院没有接受阮南静的上诉,决定维持原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缓刑5年。
片段1:上诉法院法官宣读判决 |
片段2:上诉法院法官宣读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