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微型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困难
(Baonghean.vn)——由于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有关企业管理和使用国有资本和资产的法律政策的部署和实施过程中遇到了许多缺陷和困难。
1月12日上午,省国民议会代表团与义安基础设施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举行工作会议,讨论有关企业管理和使用国有资本和资产以及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政策和法律的实施情况。
义安基础设施发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由公共服务单位改制为义安工业园区发展公司。改制前,该公司为公共服务单位,负责管理和运营南锦工业园区,补偿工业园区场地清理费用,以及执行省人民委员会指派的其他任务。
公司董事长丁文光先生向监事会汇报说,该单位最大的困难在于,在将公共服务单位的资产价值转换为公共服务单位时,只有 571,050,000 越南盾;没有现金资本。
![]() |
| 工作会议现场。照片:Thanh Le |
同时,根据批准的项目,注册资本为 30,833,654,000 越南盾,所有者有义务在公司获得营业执照之日起 36 个月内按承诺追加资本,但实际上,3 年后,该单位的总资本仅为 44.2 亿越南盾,仅占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的注册资本的 14.3%。
光先生表示,在部署和实施有关国有资本和资产在企业中管理和使用的法律政策的过程中,存在许多不足和困难,例如对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自主权的规定不够贴近实际情况。
光先生指出,根据省人民委员会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主席只能批准项目投资政策、银行贷款以及金额低于公司注册资本50%的贷款。这项规定不适用于注册资本低于100亿越南盾的公司,如果其投资项目或银行贷款金额达到或超过50亿越南盾,则必须征求所有者的意见。对于目前注册资本为44亿越南盾的公司,如果其实施的项目或贷款金额超过22亿越南盾,也必须征求所有者的意见。
此外,关于企业经营任务与公共服务任务分离的规定并不明确,因此该公司既承担公共服务任务又承担建设生产任务,但却没有获得履行企业公共服务任务所需的资金支持。
“我建议政府在改造公共服务单位时,需要确保初始资金。省政府和中央政府应该建立相应的机制,为这类单位创造就业机会,例如指派它们执行特定项目,或者指派承包商来补充公司的能力,使其能够继续参与其他项目的投标。如果公司自行投标,永远不可能中标,”光先生建议道。
![]() |
| 公司董事长丁文光先生提议,政府应建立机制,消除微型企业在股份制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照片:Thanh Le |
针对丁文光先生的关切,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经济司司长阮光天先生回应道:国家政策要求将工业园区管理单位改制为企业,规定此类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超过300亿越南盾。虽然批准的注册资本之后会由投资者追加,但国家预算每年仅拨款50亿越南盾用于支持22家国有企业改制为企业,因此每年实际拨付给企业的资金非常有限。
据财政部企业融资司司长潘玉洲先生介绍:该公司承担着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职能,但工业园区本身却无物可建。该公司属于中小微企业模式,因此经营极其困难。运营受到诸多限制,国家需要“解绑”以提升其在生产管理方面的主动性。
此外,该公司正在进行股份制改革,但按照微型企业模式,如果改制为股份制,则必须设立董事和董事长。这种管理模式被错误地应用于公司,这并不合理。“政府应该根据规模进行监管,而不应干预组织结构。国会和政府需要研究并制定一套专门针对由国有服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的微型企业的机制。”潘玉洲先生建议道。
财政部代表表示,股份制改革的问题在于该单位资本金过少,其他投资者愿意回购该单位的股份。这就要求该公司自身提出一种运营模式,既要剥离国有资本,又要增发资金以增加注册资本,从而通过股份制改革实现良好发展。
![]() |
| 省国民议会代表团副团长陈文茂先生在会上发言。照片:Thanh Le |
省国民议会代表团副团长、监事团团长阮清贤先生在谈及公司遇到的困难时表示,代表团将根据该单位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并向省政府、中央政府和国民议会提出建议,以修订和补充股份制改革后的企业机制和政策,使其更贴近实际情况。
Hien先生建议,在进行股份制改革的准备阶段,公司应继续考察国内其他模式,选择合适的模式和步骤;逐步消除困难,扶持与工业园区功能相关的公共服务单位。该单位应积极开展工业园区内的服务活动,以增加公司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