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国民议会代表团讨论了乡级接待公民的相关规定。
11月11日下午,第十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继续进行第十次会议,分组讨论了三项法律草案:对《公民接待法》、《投诉法》和《举报法》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投资法》(修订版);《禁毒法》(修订版)。义安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在第七组与林同省代表团进行了讨论。

在讨论会上,义安省国民议会专职代表陈日明重点就修改和补充《公民接待法》、《投诉法》和《举报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发表了意见。
他表示,这些修订和补充是必要的,以确保与目前两级地方政府的运作方式保持一致和适用。
明确界定在线公民接待的形式
关于修订和补充《公民接待法》的内容,代表陈日明表示赞同增加关于在线公民接待的规定。他认为,这是必要的一步,有助于推动公民接待活动、请愿处理、投诉和举报解决等方面的数字化转型。
然而,与会代表建议政府应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使用在线公民接待服务,以避免实际操作中出现滥用情况。“我们的目标是构建现代化政府模式,但同时,必须确保贴近人民、服务人民的原则,”明先生强调说。

该代表还指出,公民接待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指导乡镇人民委员会主席接待公民的条款存在一些不足。他认为,该条款内容过于详细,与国民议会仅负责规范原则性框架性问题的立法方向不符。
他建议修改相关规定,明确以下原则:“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根据法律规定,指派适当单位开展市民接待工作咨询任务”;具体的组织、指派或实施过程应交由政府监管。

代表陈日明特别关注的一点是关于各级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指派公务员定期接待市民的规定。他认为,这项规定与人民议会的组织结构和职能以及干部和公务员管理条例不符。
“在省级层面,指派公务员接待市民的权力属于国会代表团办公室和人民议会,而不是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因为人民议会是民选机构,没有自己的公务员队伍。同样,在乡级层面,根据相关规定,指派公务员的权力属于乡人民委员会主席,”这位代表分析道。
因此,义安省代表团表示,该法律草案中有关此内容的规定不合理,会导致重复,造成实施混乱,因为实际上,一个地方只有一个公共市民接待处;同时,乡级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办公室的公务员都直接为人民议会和人民委员会服务。
此外,陈日明先生还指出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目前第22条的名称是“人民议会接待市民”,但法律内容并未对人民议会接待市民作出任何规定。《地方政府组织法》也未赋予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会接待市民的权力,而仅规定了人民议会代表的职责。因此,该法的名称应改为“人民议会代表接待市民”,以准确反映其性质和内容。
处理投诉时,必须明确规定暂停期限。
关于《投诉法》的修订和补充,代表陈日明高度赞赏草案中增加关于暂时中止和暂停投诉处理的规定。但他指出,现行规定仍过于笼统,缺乏时效性。
义安省代表团代表评论道:草案仅规定,当临时中止的理由不复存在时,处理投诉的人员将继续处理该投诉。这样的规定不够明确,容易导致随意性,并且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该代表的分析,在草案法律允许的三种临时中止情形中,只有一种是由于申诉人的原因(不可抗力、客观障碍)造成的。其余两种情形则与国家机关的责任有关,例如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无法参与,或等待其他机关的裁决。
因此,他认为有必要明确规定中止期限,同时约束投诉处理机构加快处理进度的责任。否则,中止期限可能被随意适用,导致投诉人的权利在实践中得不到保障;同时,也必须避免投诉旷日持久,并限制在判决执行过程中推卸责任的行为。
当天上午,国民议会在奠鸿堂举行全体会议,听取了上述三项法律草案的介绍和审查报告;同时在会场讨论了两项法律草案:民事判决执行(修订);司法鉴定(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