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义安省的国民议会代表列出了国民议会需要保留批准权的三种规划类型。
11月7日上午,国民议会分组讨论了两项法律草案:《规划法(修订)》和《城乡规划法若干条款修订补充法》草案,并就调整2021-2030年国家总体规划提出了意见。

在讨论《计划法(修订)》草案时,国民议会国防、安全和外交事务委员会副主席、义安省代表团代表陈德顺少将表示高度赞同修订该法的必要性。
据他所说,政府已在提交的文件中说明了理由,但仍有许多问题需要仔细研究,以确保法律修正案不会过度限制国民议会的权力。
首先,关于“详细部门规划”的概念,草案取代了原有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规划”概念。顺少将认为,原有的概念更为合适,因为它明确表明规划是实施省级、区域级和国家级规划的工具。
如果概念有所改变,就必须增加标准,明确区分详细部门规划、部门规划、区域规划和省级规划。他建议明确规定,详细部门规划范围窄,侧重于实施层面的技术性,不改变上级规划的方向,同时责成政府对此进行明确规定。

关于规划审批权,该草案取消了国民议会对国家海洋空间规划和国家土地利用规划的审批权,将其移交给政府。他认为,这些规划事关安全、经济和国家发展战略,因此国民议会应继续保留审批权。
来自义安省的代表提议,国民议会应保留三种规划审批权,包括:国家总体规划、国家海洋空间规划和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如遇紧急调整,法律可授权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作出决定,但事后须向国民议会报告。
关于方案冲突的处理机制,草案规定由总理或部长决定哪些方案需要调整。顺将军赞同权力下放的原则,但建议增设独立的监督和审查机制,尤其是在各部委和部门之间出现冲突时。可以设立一个由政府或总理主持的跨部门委员会,负责审查和调整方案,以避免实施过程中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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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关于规划流程,草案将“规划任务”替换为“规划大纲”。他认为,这两个概念并不相同:“规划任务”代表分配规划工作的责任,而“规划大纲”则不涉及如此重要的责任。
他提议保留“规划任务”,但明确规定缩短审批程序,以解决目前规划和审批方面存在的问题。
早些时候,在奠鸿堂,国会听取了两项内容的报告:一是《规划法(修订)草案》和《2021-2030年国家总体规划调整》,二是《城乡规划法》若干条款的修订和补充草案,以及对这些内容的审查报告。
当天下午,国民议会在会场讨论了网络安全法草案和国家秘密保护法草案(修订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