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义安省的国民议会代表分组讨论了3项法律草案。
11月6日上午,第十五届国民大会继续进行第十次会议,分组讨论了三项法律草案:建设(修订);修改和补充地质矿产法若干条款;修改和补充农业和环境领域若干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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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明确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允许开采矿产的时间。
陈日明先生——义省国民议会专职代表。代表团对修订和补充《地质矿产法》若干条款的法律草案提出了具体意见。
他认为,该法律草案增加关于在自然灾害、流行病或国家安全和国防等紧急情况下开采、回收和利用第三类和第四类矿产的规定是合理且必要的。这项规定有助于迅速满足紧急需求。

然而,义安代表团的代表提议为紧急开发设定一个明确的期限,以避免利用长期开发达到不正当的目的。
他提议,一旦紧急情况解除,紧急开采权即告终止,之后企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办理许可证手续。
此外,义安省代表团要求起草机构研究、修改和补充2024年地质矿产法的过渡条款。

应考虑建立综合机制,吸引私人投资进入城市污水和生活固体废物处理领域。
讨论关于修改和补充农业和环境领域若干法律条款的法律草案,国民议会法律与司法委员会常务委员、义安省代表团代表黄明孝评估认为,先监督和修改法律再制定法律的方法非常合适。
他列举了国会环境监督工作的组织架构,以及2020年对《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该修订案采纳了监督报告中的许多建议,表明监督工作与立法工作紧密相连。
来自义安省的代表建议国民议会在下一届任期内继续推广这一方法,可以先指派各委员会组织监督,然后再修改相关法律,以确保更加准确和适用。
然而,黄明孝先生也承认,通过比较,一些监测建议尚未制度化,也没有在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过程中被接受;其中有 3 个方面需要关注。

第一点涉及环境许可证的适用范围。根据2020年《环境保护法》,环境许可证仅颁发给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机构。
国会的监督报告指出,该范围并未涵盖公立医院或建设项目等高排放风险主体,这些主体可能造成重大污染,但尚未受到法律监管。因此,报告建议删除“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表述,以扩大适用范围。然而,该建议尚未被纳入法律草案。
因此,代表们要求起草机构明确解释原因,并考虑增加适当的法规,以避免法律漏洞,确保对潜在排放源进行严格管理,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
第二点与生活垃圾分类路线图有关。会议现场的监测报告显示,源头垃圾分类的实施仍存在诸多不足和障碍,尤其是在地方层面。
自然资源与环境部的指导文件也发布较晚,详细的通知直到2025年3月才发布。与此同时,《环境保护法》规定必须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实施。因此,如果要维持这一期限,就必须充分做好实施条件的准备。
然而,尽管提交的文件强调这是一项紧迫的任务,但该法律草案尚未对实施路线图的条款进行调整。代表们要求起草机构考虑并明确解释原因,并补充解决方案,以确保从源头上有效管理生活垃圾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三个问题涉及城市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的融资机制和投资吸引。监测报告指出,服务价格低廉,环境保护费再投资效率低下,且缺乏公私合作的法律框架。目前,法律草案尚未提出解决方案。与会代表建议考虑建立一套综合机制,在提高环境管理和保护效率的同时,吸引私人投资。
除了上述三点内容外,义安省代表团还强调了污水处理服务价格问题。目前,清洁水的价格并不高,但家庭直接用水的实际成本却相当高,因为他们需要投资购买家用净水系统并定期更换。而支付给污水处理厂的费用仅占清洁水价格的15%至30%,这一比例太低,难以吸引投资。
因此,他表示,有必要考虑一种合适的机制,例如为水处理厂制定直接支付方案,而不是让每户家庭自行投资建设过滤系统,以确保生活用水符合使用标准。该代表建议起草机构考虑并采纳监测建议,并尽可能将其纳入2020年《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案中,以解决现有问题并提高环境保护效率。
“从控制前到控制后”必须与监测机制相结合。
关于《建设法(修订)草案》,通过研究文件和审查报告,国会国防、安全和外交委员会副主席、义安省代表团代表陈德顺少将评论道:该草案的范围和方法设计为“框架法、原则法”,赋予政府详细规定许多内容的权力。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符合新政策且灵活,但也存在权力在不同层级和部门之间重叠和分散的风险。
在完善两级地方政府模式的背景下,如果范围和责任没有明确界定,尤其是在许可、评估和施工安全检查等领域,就容易出现法律漏洞,难以控制施工质量。
因此,代表们建议政府和起草机构明确与资源分配、责任和权力控制机制相关的权力下放和权力下放原则,避免出现“权力下放却不下放权力”的情况。

此外,义安代表团还提议明确界定《建设法》为根本法律,需要与投资、招标、住房、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国防工程保护和军事区保护等专门法律统一起来。
草案需要补充保障国家安全和主权的原则,以及国防部与公安部就直接涉及国防的项目进行磋商的机制。此外,还需研究战时征用民用工程以服务于保卫祖国任务的相关规定。
此外,义安省代表团代表还表示,大力推行从“前期检查”到“后期检查”的政策是正确的,但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督和制裁机制,很容易导致管理松懈,对工程的许可、验收和最终结算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在涉及集团利益风险较高的领域,该法律草案需要明确规定许可机构和评估机构的问责制和权力控制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