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荣市两家卡拉 OK 店被罚款 1.35 亿越南盾。
省人民委员会常务副主席黎鸿荣刚刚签署了一项决定,对荣市的两家卡拉 OK 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11月11日颁布的第174/QD-XPHC号处罚决定指出,兴隆有限公司(位于乂安省荣市阮文居街17号)在没有消防设计证书或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将建设项目投入使用。
对于这一行为,兴隆有限公司必须缴纳9000万越南盾的罚款并采取补救措施,特别是完成消防审批和验收程序。
同一天,乂安省人民委员会还通过第175/QD-XPHC号决定对泰香卡拉OK经营户(位于乂安省荣市阮文居街21号)处以罚款,原因是该经营户在没有消防许可证或消防设计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将建筑项目投入使用和运营。
因此,Tai Huong 卡拉 OK 企业被罚款 4500 万越南盾,并被责令审查并接受防火和灭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