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需要更加简洁、凝练、清晰。

March 11, 2013 17:40

1. 基本上,我们认为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是由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的……

1. 总体而言,我们认为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已由宪法起草委员会认真、谨慎地拟定。然而,宪法的每一条具体条款都应有标题,以便读者阅读时能够清晰地看到,并在引用或引证时,使读者、发言者和作者能够具体指出。避免像现在这样标题空白。例如:第12条应标题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外交政策;第13条应标题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关于序言:我们认为,1992年宪法修正案草案序言篇幅过长,未能清晰展现修正案颁布的意义,解释性内容仍然较重,不够简洁明了。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更加简洁明了的改写,强调1992年宪法修正案是对历届宪法(1946年、1959年、1980年、1992年)精髓的继承。

同时他强调,1992年宪法修改体现了时代潮流的发展和越南共产党领导下越南劳动人民的意志。

我们认为,草案应将第2款和第4款的内容改写得更加简洁、凝练、凝练。同时,应增加一条引言,公布修改后的宪法,内容如下:“越南劳动人民在越南共产党领导下,誓言制定宪法,决心为自己实现宪法”。

我们认为,这样的引言旨在肯定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目的和主体,使其与世界先进国家的实践和1946年宪法相一致。例如,美国宪法规定:“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组织更完善的联邦,确立正义,维护内部安全,提供共同防御,促进全面繁荣,并使吾人及子孙后代享有自由的幸福,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同样,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宪法序言也阐明了宪法的目的和主题:“德国人民意识到自己在上帝和人类面前的责任,并希望作为欧洲联盟的平等成员维护世界和平,根据宪法赋予的权力,制定本宪法。”

日本国宪法序言如下:“吾日本国民,以各位国会议员为代表,决心为吾等及子孙后代,获得与其他国家和平合作之利益及在国内获得自由之成果,决心不重蹈前任政府所犯之战争灾难,宣言主权在民,制定本宪法。”

比较一下就会发现,与1946年宪法不同,现行的1959年宪法、1980年宪法、1992年宪法都没有直接规定制定目的和制定主体。

具体而言:1946年宪法序言以间接语言,比后世宪法更成功地表达了宪法目标和主体。1946年宪法规定的宪法权利主体是“国家人民”(人民),其表述为:“人民负有制定越南民主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责任”。1946年宪法规定的宪法目标是“独立统一,走上光荣幸福的道路,顺应世界进步潮流与人类和平愿望”。

由此可见:一个国家的宪法序言是多么重要啊!

3. 关于第四条:关于越南共产党的领导作用:我们认为,修正案草案应规定:“越南共产党……是领导国家和社会的唯一力量”。这样的规定旨在明确我党在当前时期领导国家和社会的作用和地位,避免敌对势力对我党的怀疑和破坏。

四、其他内容:第七条:第七条第二款应修改,删除“由选民或”字样,因为实际上国会和人民议会代表只能由国会或人民议会罢免,而选民实际上只是选民,不能直接罢免这些代表。因此,需要制定更切实可行的严格规定,避免目前的形式化规定。第九条:第九条第三款:我建议修改如下:将“国家为越南祖国阵线创造条件……”改为“国家为越南祖国阵线及其成员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条件”。

第十三条:为庄严和尊重为国家作出重大贡献的创作国旗、国歌和国徽的作者,我国应在本条中注明作者姓名。例如,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国旗……由作者阮友进创作;现行国歌由作者文高创作。

第21条:“人人有生存权”的规定过于简短,没有充分体现人人享有的劳动权、学习权、追求幸福的权利等人类共同进步的基本人权。因此,有必要补充此规定:人人有生存权、劳动权、学习权、追求幸福的权利。公民犯有特别严重的罪行,被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法院判处死刑时,可以考虑剥夺公民的生存权。

第31条第1款应进一步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就机构、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向国家主管部门投诉、检举、反映和提出建议。此类补充规定将确保更加严谨和完整,因为实际上并非所有问题都需要投诉或检举,也需要反映或提出建议。第34条第1款规定:“每个人都有经营自由的权利”。我想补充一点:每个人都有根据法律规定(或在法律框架内)经营自由的权利。此类规定旨在确保更加严谨。


阮德顺(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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