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不使用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的企业将被处以多少罚款?

PL June 11, 2025 14:23

自2025年6月1日起,不使用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的企业将被处以多少罚款?这是何氏娥女士(乂安省琼柳县)关注的问题。

回复:根据第 123/2020/ND-CP 号法令第 11 条的规定,以及第 70/2025/ND-CP 号法令第 1 条第 8 款的修订和补充,企业必须从 2025 年 6 月 1 日起使用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

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

1. 根据《税收管理法》第38/2019/QH14号第51条第1款规定,年营业额达10亿越南盾以上的企业、家庭和个人,以及根据该法第90条第2款、第91条第3款规定,从事商品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包括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和服务的企业(商业中心;超市;零售(汽车、摩托车、机动车除外);食品和饮料;餐馆;酒店;客运服务、道路运输直接支持服务、艺术服务、娱乐、电影放映活动以及越南经济部门体系规定的其他个人服务),均使用与向税务机关传输电子数据传输相连的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

...

根据第 125/2020/ND-CP 号法令第 24 条第 4 款和第 5 款以及第 102/2021/ND-CP 号法令第 1 条第 3 款的规定,对违反商品和服务销售发票规定的处罚规定如下:

违反商品和服务销售发票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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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被处以 4,000,000 越南盾至 8,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a) 按照有关货物销售和服务发票的法律规定,在错误的时间开具发票,但本条第1款第a项、第3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b) 未按规定从小到大顺序开具发票,但根据本条第1款b项规定给予警告处罚的情况除外;

c) 开具的发票上的日期早于从税务机关购买发票的日期;

d) 按照有关货物销售和服务发票的法律规定,开具错误类型的发票,并交付给买方或申报税款,但根据本条第1款c项规定给予警告处罚的情况除外;

d)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通知或在税务机关接受使用电子发票的日期之前(无论是否带有税务机关代码),开具电子发票;

e) 在暂停营业期间,开具商品和服务销售发票,但向客户开具在暂停营业通知日期之前签订的合同的发票除外;

g) 从收银机创建电子发票,无需连接,并将电子数据传输给税务机关。

h) 发票未按规定完整包含发票上所需的全部内容。

5. 罚款金额为1000万至2000万越南盾除本条第2款b项所规定的行为外,向买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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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据第 125/2020/ND-CP 号法令第 5 条第 5 款的规定,具体如下:

处理税务和发票行政违规行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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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于同样的税务和发票行政违规行为,组织的罚款是个人的两倍,但本法令第 16、17 和 18 条规定的违规行为的罚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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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第 125/2020/ND-CP 号法令第 7 条第 4 款的规定,具体如下:

对违反税收和发票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处罚形式、补救措施和罚款适用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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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罚款适用原则

a) 本法令第 10、11、12、13、14、15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第 19 条和第三章规定的罚款适用于组织。

对于家庭和企业家庭纳税人,罚款额度与个人纳税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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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不使用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的商户将被处以如下罚款:

- 根据法律规定(第 125/2020/ND-CP 号法令第 24 条第 4 款 d 项),开具错误类型发票的行为将被处以 2,000,000 越南盾至 4,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 对于已注册使用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但未与税务机关建立联系或传输电子数据的企业,将处以 2,000,000 越南盾至 4,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第 125/2020/ND-CP 号法令第 24 条第 4 款第 g 点)。

- 未按规定向买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开具发票的,将被处以 5,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根据第 125/2020/ND-CP 号法令第 24 条第 5 款的规定)。

所以, 自 2025 年 6 月 1 日起,不使用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的企业将被处以最高 1000 万越南盾的罚款。

特稿刊登于《义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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