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不使用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罚款多少?
自2025年6月1日起,不使用收银机电子发票的企业将被处以多少罚款?这是乂安省琼吕市胡氏娥女士关心的问题。
回复:根据第123/2020/ND-CP号法令第11条、经第70/2025/ND-CP号法令第1条第8款修订及补充的规定,自2025年6月1日起,商业户必须使用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
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
1. 从事第 38/2019/QH14 号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且年营业额达 10 亿越南盾以上的经营户、个人,以及从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活动的企业,包括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企业(商业中心、超市、零售业(汽车、摩托车、机车及其他机动车除外)、餐饮业、餐厅、酒店、客运服务、公路运输直接辅助服务、文艺服务、娱乐业、电影放映活动、越南经济成分体系规定的其他个人服务业),使用通过联网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向税务机关传输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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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125/2020/ND-CP号法令第24条第4款、第5款及第102/2021/ND-CP号法令第1条第3款关于违反商品和服务销售发票规定的处罚规定,具体如下:
销售商品和服务时违反发票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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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下列行为之一处以4,000,000越南盾至8,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a)根据销售商品和服务发票的法律规定,在错误的时间开具发票,但本条第1款a点、第3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b)未按照规定从小到大顺序开具发票,但根据本条第1款b点规定受到警告处罚的情况除外;
c) 开具发票日期早于税务机关购买发票日期的发票;
d)根据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发票法律规定开具错误类型的发票并将其交付给买方或申报税款,但根据本条第1款c点规定受到警告处罚的情况除外;
d) 未取得税务机关批准通知书,或者在税务机关受理使用有或无税务机关代码的电子发票之日前开具电子发票的;
e)在暂停营业期间开具销售商品和服务的发票,但向客户开具发票以履行在暂停营业通知日期之前签订的合同的情况除外;
g) 无需连接即可从收银机创建电子发票,并将电子数据传输给税务机关。
h) 发票未按规定完整记载发票所需内容。
5.罚款10,000,000至20,000,000越南盾向购买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但本条第二款b点规定的行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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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据第125/2020/ND-CP号法令第5条第5款规定如下:
税务及发票行政违法行为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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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同一税务、发票行政违法行为,对单位的罚款是个人的两倍,但本条例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罚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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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根据第125/2020/ND-CP号法令第7条第4款规定:
税务及发票行政违法行为处罚方式、救济措施及罚款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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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罚款适用原则
a)本条例第10、11、12、13、14、15条第1款和第2款、第19条和第三章规定的罚款是针对组织的罚款。
对于纳税人为家庭、企业户的,罚款标准与个人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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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自2025年6月1日起,不使用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的经营户将被处以以下罚款:
- 根据法律规定开具错误发票的行为(根据第125/2020/ND-CP号法令第24条第4款d点),处以2,000,000越南盾至4,000,000越南盾的罚款。
-对已登记使用收银机电子发票但未与税务机关建立连接或传输电子数据的商业户,处以2,000,000越南盾至4,000,000越南盾的罚款(第125/2020/ND-CP号法令第24条第4款g点)。
- 向买方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处以 5,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根据第 125/2020/ND-CP 号法令第 24 条第 5 款)。
所以, 自2025年6月1日起,不使用收银机生成的电子发票的企业将被处以最高1000万越南盾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