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问答:因税务债务暂停离境——注意事项
为提高纳税人纳税遵从率,义安省税务局正在加紧实施强制措施,对有税务债务的纳税人暂时禁止出境,确保其完成向国家预算缴纳的税务义务。
义安省税务局向企业通报了有关此内容的一些规定:
确定暂时禁止出境案件
第38/2019/QH14号税收征管法第66条1款规定了出境时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
“1.受税务管理行政决定执行的纳税人、出境定居国外的越南人、定居国外的越南人以及外国人,必须在离开越南前履行纳税义务;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将根据出境入境法的规定,暂停其出境。”
第38/2019/QH14号税收征管法第124条第7款规定了强制执行税收征管行政决定的情况。

“7.作为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在出境前必须履行被执行税务管理行政决定企业的纳税义务,依照出境入境法律的规定,可以暂时禁止出境。”
第49/2019/QH14号越南公民出境入境法第36条第5款规定了暂时禁止出境的情况:
“5.纳税人、被强制执行税务管理行政决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出境定居国外的越南公民、居住在国外的越南公民在出境前未按照税务管理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21条第1款规定:
“1.暂时停止出境的情况包括:
a) 个人、作为依法被强制执行税收管理行政决定的企业的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未履行纳税义务的。
b) 离开祖国前往国外定居的越南公民未履行纳税义务。
c) 居住在国外的越南公民,出境前未履行纳税义务。
d) 离开越南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外国人。
因此,根据第126/2020/ND-CP号法令第21条第2款规定,税务机关强制签发《暂时禁止出境通知书》的情况包括:
- 个人、作为被依法强制执行税收管理行政决定的企业的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未履行纳税义务。
- 出国定居国外的越南人、出国前定居国外的越南人、出国前已离开越南但尚未完成纳税义务的外国人。
目前,对有税务债务的个人和法人采取暂时停止出境的措施,由税务机关按程序执行。纳税人的直属税务机关在审核、比对并准确确定个人纳税义务后,编制暂时停止出境个人名单,报送出入境管理机关,同时送交纳税人,要求其在出境前履行纳税义务。
出入境管理机关应自收到税务机关文件之日起,立即按照规定实施暂时禁止出境措施,并在出入境管理机关网站上公布。
纳税人已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在24个工作小时内向出入境管理机关出具解除暂缓出境决定书,并按照规定送交出入境管理机关办理解除暂缓出境手续。
因此,为确保自身权利和义务的履行,纳税人出境前需主动登录税务机关网站或“税务易”手机应用查询纳税义务,确保在出境前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