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老挝双边支付及汇款说明
越南国家银行发布第 04/2024/TT-NHNN 号通函,指导越南与老挝之间的双边支付和汇款活动。
本通知规定了越南与老挝之间货物购销和劳务提供中的支付及汇款活动的外汇管理有关内容;越南与老挝之间双边支付及汇款活动的其他外汇活动。

非居民老挝组织、个人及老挝居民个人在越南商业银行、获得经营业务和提供外汇服务的外国银行分行(持牌银行)开设的外币账户(不包括老挝基普-LAK账户)、越南盾(VND)账户的使用,按照持牌银行关于居民和非居民外币账户、越南盾账户使用的法律规定进行。
个人携带越南盾现金、老挝基普现金及其他外币现金出境、入境,应符合个人携带外币现金和越南盾现金出境、入境法律的规定。
越南与老挝之间的双边投资和借款活动的支付和汇款活动,按照外商对越南的投资活动、越南对外投资活动、对外借款和债务偿还活动、对外贷款和债务催收活动的外汇管理规定进行。
货币和支付方式、汇款
根据该通知,越南与老挝之间货物买卖和劳务提供中的支付和汇款货币为越南盾、老挝基普或可自由兑换外币。
越南与老挝之间货物买卖及服务提供中的支付和汇款方式包括:通过持牌银行支付和汇款;清算支付(通过持牌银行支付越南-老挝边境贸易活动中出口货物和服务与进口货物和服务清算交易中的差额)。
越南盾现金和老挝基普现金的进出口
允许银行在越南和老挝之间进出口越南盾和老挝基普现金,并按规定规范持牌银行在越南和老挝之间双边支付和汇款活动中使用的现金数量。
持牌银行越南盾、老挝基普现金的进出口业务通过国际口岸、越老边境地区主要口岸、越老口岸经济区、国际空中口岸进行。
获得经营越南盾、基纳克现金进出口业务的银行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向口岸海关申报;管理、监督并确保越南盾、基纳克现金的交付、保管和运输安全;承担与越南盾、基纳克现金进出口业务有关的一切风险;根据外汇管理法的规定,将进口的越南盾、基纳克现金用于正当用途;遵守外汇管理法、反洗钱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