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025年义安省县级和乡级行政单位设置计划
(Baonghean.vn)—— 乂安省人民委员会刚刚发布了 2023-2025 年乂安省县级和乡级行政单位安排计划。
该计划的目的是深入理解和认真有效实施第37-NQ/TW号决议、第48-KL/TW号决议、第35/2023/UBTVQH15号决议、第117/NQ-CP号决议,促使省级机关、组织和县、乡两级地方政府干部、公务员、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认识和行动发生转变;在落实县、乡两级行政单位(ADU)安排方面凝聚人民和舆论的共识和支持。
明确路线图和每年各阶段要开展的任务,确保符合现实,以成功实施第37-NO/TW号决议、第48-KL/TW号决议、第35/2023/UBTVQH15号决议、第117/NQ-CP号决议中提出的目标、要求、任务和措施。
明确分配省级和地方各部门的任务、职责和配合,指导和组织实施2023年至2025年期间县级和乡级行政单位的安排。
具体内容及实施路线图如下:
1.制定计划:
- 区人民委员会主持制定区内乡级行政单位布局规划:完成时间为2023年9月5日前。
- 内政部应主持并指导制定省级总体规划:完成日期为 2023 年 10 月 5 日之前。
- 省人民委员会听取并批准县、乡两级行政单位编制方案:完成时间2023年10月20日前。
——省委常委会听取并批准了县、乡两级行政单位设置方案:完成时间2023年10月25日前。
- 省人民委员会向内政部提交总体规划意见:完成时间:2023年10月31日前。

2. 项目开发
2.1. 开展城市分类项目
a) 区人民委员会
-组织编制城市分类项目/所辖地区县级行政区域内城市基础设施发展水平评估报告:内容、文件组成部分、实施过程均符合国会常务委员会2026年5月25日第1210/2016/UBTVQH13号决议关于城市分类的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21日第26/2022/UBTVQH15号决议修改、补充了若干条款);提交建设部评估。
- 完成时间:2023年12月15日之前。
b) 建设部
-主持、配合有关机关、地方组织评估,建议省人民委员会主席依职权决定(针对第五类城市地区项目)或建议省人民委员会报省人民议会批准后报建设部评估(针对第二、三、四类城市地区项目)。
- 当城市或城镇计划调整其行政区域边界,使其不与现有城市区域重叠时,建设部门应主持并协调相关机构和地方制定城市分类项目。
- 完成时间:2023年12月31日之前。
2.2. 制定区、乡两级行政单位编制项目
- 内政部负责为省级总体规划的制定提供咨询。
- 完成时间:2024年4月30日之前。
2.3. 省人民委员会批准该项目
-内务部主持并协调相关部门、部门和地方,向省人民委员会提出建议,批准该项目。
- 完成时间:2024年5月25日之前。
2.4. 省委常委会批准该项目
- 省人民委员会党执行委员会向省委常务委员会提交该项目以供批准。
- 竣工时间:2024年6月10日之前。
2.5. 组织选民咨询
- 按照地方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由乡级人民委员会主持组织收集关于安排乡级行政单位方案的意见。
- 竣工时间:2024年7月15日之前。
2.6. 乡级人民议会批准该项目。
- 公社级人民委员会提交公社级人民议会批准。
- 竣工时间:2024年7月25日之前。
2.7. 区人民议会批准该项目
- 区人民委员会提交区人民议会批准。
- 竣工时间:2024年8月10日之前。
2.8. 省人民议会批准该项目
- 省人民委员会将项目决议提交省人民议会批准。
- 竣工时间:2024年9月5日之前。
2.9. 完成项目并提交给政府
-内务局主持并协调有关部门向省人民委员会提供实施建议。
- 完成时间:2024年9月30日之前。
2.10.组织实施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
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决议批准的县、乡级行政单位安排方案,各有关部门、部门、机关、单位、地方根据各自职责任务及时组织实施并指导主管部门落实以下内容:
——组织公布国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设立单位中县、乡级行政单位安排的决议。
——进行组织机构的整理和整合,根据县、乡各级行政单位的安排,安排机关、组织、单位的职员、公务员、公务员和工人,确保符合党和国家的规定。
——重点彻底解决2019-2021年机构改革后机关、组织、单位多余的制度、政策;按规定解决2023-2025年机构改革后县、乡级行政单位机关、组织、单位多余的制度、政策。
- 因县级、乡级行政单位范围和名称发生变化,撤销机关、组织、单位旧印章,刻制新印章,并办理个人、组织、企业相关证件转换手续。
——指导县、乡两级行政单位调整后,依法对公共资产(房屋、土地等资产)进行重新整理和处置。
- 指导整顿后成立的县级、乡级行政单位具体制度、政策的实施以及按照国家目标计划实施制度、政策。

——指导编制报送主管部门认定三、二、一区、少数民族地区、山区村、街道、特别困难村乡级行政单位的档案;认定符合新农村、先进新农村、模范新农村标准的区级、乡级行政单位;认定安全区、贫困区、沿海和边境公社的区级、乡级行政单位;认定获得人民武装英雄、劳动英雄称号的区级、乡级行政单位;按规定对城市地区进行分类、对重新排列后形成的行政单位进行分类、对个人和组织进行文件转换。
- 组织建立、编辑和补充与县、乡级行政单位有关的各级行政单位边界记录和地图,这些记录和地图按照政府总理2012年5月2日第513/QD-TTg号决定(经2023年3月28日第302/QD-TTg号决定修改和补充)的规定进行整理,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符合管理条件并提交国家档案馆。
- 2023-2025年乡级行政单位安排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