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后行政单位分类标准的变化
2025年行政单位(ADU)合并排列后,许多地方的面积和人口规模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远远超出了旧的划分标准。内政部表示,已制定并完成了规范行政单位划分的政府法令草案。

这是落实2013年宪法(修正案)、第72/2025/QH15号地方政府组织法的必要步骤,同时克服现行规定的不足,以适应2025年行政单位(ADU)安排后的现实。
安排后的巨大变化
据内政部统计,行政单位合并重组后,全国共有34个道级行政单位(06个市、28个省)和3321个乡级行政单位(2621个乡、687个坊、13个特区)。与重组前(2025年6月前)相比,道级行政单位和乡级行政单位的数量和规模均有较大波动。
在省级层面,已减少29个省级行政单位。每个省市的平均自然面积为9,743平方公里,比之前增加了85.3%。其中,林同省目前是全国面积最大的省份,面积达24,243.13平方公里,远远超过之前最大的省份——义安省。
各省平均人口规模也增加了85.3%,达到330多万人。其中,胡志明市是人口最多的省份,人口超过1460万人,比划定前增加了近470万人。
此外,“经济特区”的设立是一种全新的行政单位类型,超出了第1211/2016/UBTVQH13号决议的管辖范围。
这些变化使得1211号决议所确立的标准、尺度和分类门槛体系不再适用。如果继续沿用,将扭曲对地方地位、作用和发展水平的评估,直接影响政策制定、资源配置和政府机构的组织。
内政部表示,过去一段时间,第1211/2025/UBTVQH15号决议(经第27/2022/UBTVQH15号决议修订补充)关于行政单位分类规定的实际执行情况暴露出一些缺陷和局限性。
首先,分级标准体系依然存在失衡,主要关注面积、人口和所属单位数量,这些指标占总分的一半以上。而反映治理能力、数字化转型水平、行政流程改革或劳动生产率提升等指标则未得到应有的重视。这导致人口规模大、面积大的地区往往排名靠前,而规模小、但充满活力、改革力度强的地区则难以提升分级。
第二,根据第1211/2016/UBTVQH13号决议的规定,政府总理决定承认省级级别,内政部长与县级人民委员会决定,省人民委员会主席与乡级人民委员会决定;同时,各级人民委员会必须准备文件报同级人民议会批准后再报主管部门,然后还要经过中央人民委员会的审核,导致程序层层递进,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没有体现出分权放权的精神。
第三,第1211/2016/UBTVQH13号决议仅对设立、合并、分立、边界调整等情况下的行政单位划分作出规定,而没有建立强制性的定期审核机制,导致许多地方出现“划了就划了”的局面,尽管人口、经济社会和治理能力发生较大变化,但几十年来一直维持同一类型,划分结果已不能准确反映实际状况,降低了其在政策制定和资源配置中的应用价值,也无力激发地方改革创新的动力。
内政部肯定了这一紧迫性,并强调新法令将成为地方对行政单位进行分类的重要法律途径,从而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吸引投资,改善行政单位的质量和生活条件,并为地方政府官员和公务员建立适合每种行政单位类型的组织机构、制度和政策。
河内和胡志明市是特别行政区。
内政部表示,该法令草案基本继承了越南长期以来建立并稳定实施的行政单位类型体系,除河内市和胡志明市为《地方政府组织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单位外,其余行政单位分为3类(I类、II类、III类),采用评分制(60分以下为III类,60-75分为II类,75分以上为I类)。
但各行政单位城镇分类的内容会根据观点、原则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具体而言,对于中央直辖市来说:河内市和胡志明市为特别行政单位,中央直辖市为I型行政单位。
据越南内政部称,顺化、海防、岘港和芹苴等城市在人口、面积、社会经济、基础设施、财政和治理方面均符合最高标准。这些城市被认定为一级城市,这无疑确保了其稳定性、透明度和简化程序,同时也为制定符合其具体职能的具体政策奠定了法律基础。
添加“动态”元素
对于省份,《草案》规定,根据5组标准的总分,将省份分为3种类型(I、II、III类),具体为:人口规模标准:最高20分,最低10分;自然面积标准:最高20分,最低10分;附属行政单位数量标准:最高10分,最低6分;社会经济条件标准(含11个分项标准):最高40分,最低18分;具体因素标准:最高10分,最低0分。
其中,构成标准包括:国家预算收支平衡;工业、建筑业、服务业比重;经济增长率;非农劳动力比重;劳动生产率增长率;人均收入;参加社会保险人口比重;按照多维贫困标准确定的贫困户比重;农村使用达标清洁水的人口比重;家庭互联网接入率;行政手续全程通过在线公共服务办理的比例。
内政部表示,增加“动态”指标不仅有助于对人口规模和面积进行分类,还能评估管理能力、数字化转型和行政改革——这些因素越来越决定着地方发展的质量。
对于公社,法令草案规定,根据04组标准的总分,将公社分为3类(I类、II类、III类),具体为:人口规模标准:最高25分,最低15分;自然面积标准:最高25分,最低15分;社会经济条件标准(含7个分项标准):最高40分,最低21分;特定因素标准:最高10分,最低0分。
对于区,法令草案规定,根据与乡镇类似的 4 组标准的总分,将区划分为 3 种类型(I、II、III 类),但根据区人口规模、自然面积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具体特点,调整了每项标准的最高和最低水平。
对于特区,草案规定,被划定为市区的特区,适用区级标准,其他情况则适用乡级标准;同时,特区特定因素的评分为10分(最高分)。
此外,该法令草案还规定,对规模突出的行政单位(自然面积达到规定标准的300%或以上的省和乡镇;人口规模达到规定标准的300%或以上的区)、位于特别困难地区的行政单位,或在省/市或跨乡镇和区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核心地位和作用的行政单位,给予优先加分。给予优先加分(最高10分)是一种机制,旨在确保具有突出和重要特征的行政单位得到重视,并为其投资、发展和管理提供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