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收礼人没有报告,就很难确定春节礼物是否是为了个人利益而赠送的。”
范文和代表在谈到不得使用预算资金组织访问、新年问候和向领导送礼等规定时强调了这一点。
礼物正被滥用,并以越来越复杂的方式被转化。
近日,政府总理阮春福签署并颁发了关于加强措施确保2019年春节快乐、健康、安全、经济的34/CT-TTg号指示。指示中强调,国家行政系统各机关彻底掌握并严格执行不使用预算为各级机关、单位领导安排走访、拜年和送礼的政策。
在当前党和国家大力整治浪费、腐败、贪污等现象的背景下,杜绝给领导干部送礼、拜年,防止送礼被扭曲和滥用,用于受贿、权位之争……的政策,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共识和支持。当然,送礼的弊端不可能一蹴而就,但需要逐步减少和改善这种关系。
越南政府监察院监察科学研究所所长丁文明先生表示,春节互赠礼物自古以来就是越南人民的优秀传统文化。春节期间互赠礼物,通常是为了表达对亲朋好友、帮助过自己的人或有生意往来的人的尊重和感激之情,而这份感激之情是出于纯洁的初衷。
丁文明先生——政府监察局监察科学研究所所长。 |
然而,值得谴责和批判的是,送礼行为被滥用,手段愈发老练和难以捉摸,他们利用送礼的机会进行贿赂、阿谀奉承,以获取项目、权力、职位等形式的“回报”……
这种情况在过去屡见不鲜,但由于送礼行为日益复杂,现实中的检查监管也遇到了不少困难。
过去,送礼者往往前往机关、单位总部、领导私人住宅,光明正大地带着“大包”、“小包”,排队“致谢”……但现在送礼的形式更加隐蔽,不再送“大包”、“小包”等容易被察觉的礼物,而是有了更高级的送礼方式,比如红包、银行转账、信用卡、豪华旅游券……他们不再直接送老板,而是选择送给领导的妻子、儿女或亲戚。因此,如果要举报,很难有证据。
第64/2007/QD-TTg号决定《关于使用国家预算的机关、组织、单位以及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赠与、收受和退还礼品的规定》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只有在国家制度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国家资金、资产或国家预算资金作为礼品。严禁机关、单位、干部、公务员收受礼品、代收或通过其他机关、单位和个人收受礼品。收受不符合规定的礼品,必须交由机关礼品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据越南政府监察院介绍,64号决定实施10年来,按规定退还礼品的官员数量非常少,每年仅有30人左右,礼品价值约为数亿越南盾。越南政府监察院最近发布的《2018年越南政府监察和预防腐败工作报告》显示,共有10人退还礼品,总价值达1.45亿越南盾。
同塔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范文和表示,现在赠送春节礼物的行为很难控制和发现,因为送礼者有时不使用预算资金,而是使用其他来源的资金,或者使用各种手段使文件合法化以使其生效。
范文和先生——同塔省国会代表团副团长。 |
范文和先生表示:“为了个人利益、机会主义和团体利益而赠送的礼物很难识别和区分。如果收礼人不举报,就很难被发现。”
领导者有责任在接受礼物方面树立榜样
为使党和国家关于禁止向领导人员赠送和收受春节礼物的指示和法律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同时又不损害传统文化之美,范文和表示,反对向领导人员赠送春节礼物的宣传不应仅限于季节性活动,而应从上至下、定期持续地开展,旨在改变人们的习惯和思想,将“美”变成一种负面的商业风气。此外,还应规定对那些有确凿证据、及时举报并抓获收受官员礼物等腐败行为的人员给予奖励。
胡先生认为,打击变相礼物腐败的有效方法是控制公务员和公共雇员的资产,特别是那些拥有职位和权力的人员的资产。
2019年7月1日起生效的《反腐败法修正案》新增内容是扩大资产和收入申报范围;有申报义务的人员,如果年度资产和收入变动金额达到或超过3亿越南盾,则必须进行补充申报。如发现官员存在不诚实申报行为,将按照现行规定严肃处理。希望随着申报规定的严格执行,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的资产能够得到有效管控。这位国会代表表示。
除了掌控资产之外,最重要的因素仍然是领导者的表率作用,以对下属产生影响。如果干部树立了榜样,那么就应该在各个方面都树立榜样,而不仅仅是在春节礼物的赠送和接受方面。如果上级坚决不接受礼物,下属慢慢就不敢送礼物了。
“送礼只是亲密朋友之间交流的情感表达,完全正常。但如果礼物带有自私或奉承的性质,领导者需要明确识别。昂贵的礼物另有目的,并非正常的情感表达。既然有模范责任的规定,那么每个人都应该妥善合理地处理,以免违反规定。” 范文和代表说道。
丁文明还建议,为了切实落实该规定,除了整个政治体系的决心之外,还必须发挥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对机关单位预算支出的监督作用,同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违规行为,避免处理不当。与此同时,逐步取消索要头衔、工资和项目的机制,将是杜绝节假日期间收受不正当礼品和礼物现象的唯一途径。
如何正确地赠送和接受春节礼物?
据河内律师协会龙律师有限公司阮明龙律师介绍,根据政府总理第64/2007/QD-TTg号决定《关于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向使用国家预算的机关、组织、单位赠送、收受和回馈礼品的规定》第11条、第12条第4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无须向机关、单位报告:“第十一条对于与收礼人的公共服务活动无利害关系的亲属、家庭成员的礼品以及与收礼人的公共服务活动无关系的机关、单位和个人的礼品,收受礼品的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无须向机关、单位报告;在法律规定必须申报收入的情况下,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必须按规定申报收入。
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外,干部、公务员患病、发生意外、遇有丧事、结婚、过节、过年等情况,收受礼品价值在50万越南盾以下,且礼品赠送行为与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目的和行为无关的,收受礼品人应自行决定,无需报告,并对其决定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