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因为承诺而贷款建设新农村
(Baonghean)——义安报社收到安山县兴山乡5村范文胜先生的来信,他反映,他家与村里签订了农村公路建设用砂石料的合同,但至今未收到承诺的全部款项。经核实,上述事件属实,对各村在当前新农村建设工作中应吸取的教训。
范文胜先生在递交给乂安报社的诉状中表示,2013年和2014年,他家分别与5村和7村的执行委员会签订了新农村建设道路所需砂石料的供应合同。其中,他家为5村签订了两次合同,第一次供应了250立方米,第二次供应了1039立方米。在建设过程中,5村又额外产生了31.32立方米的砂石料。他家总共卖给5村的砂石料为1397.5立方米。至于7村,他家签订了供应451立方米砂石料的合同。这样,胜先生家总共卖给两个村的砂石料为1848.5立方米。按照每立方米11万越南盾的约定价格,Thang先生家需要支付的金额为1.44亿越南盾。“我家已经履行了承诺,但道路已经竣工并投入使用两年多了,我至今仍未收到合同规定的全部款项。目前,公社和村委会欠我家近7300万越南盾。”Thang先生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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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小区与Thang先生家签订的销售合同。 |
从家人保存的账簿和文件来看,Thang先生提供的信息非常清楚。所有砂石买卖合同都有家人以及当时的村长和村支书的签字。根据合同,付款期限分为两个阶段。具体来说,当家人全部交付砂石后,村里负责支付50%的款项;剩余的50%将在2014年底支付。如果买家提前收到款,则必须在当时支付剩余款项给家人。但实际上,到目前为止,买家的责任尚未得到完全履行。针对这一问题,第五村村长Dau Thanh Nghia先生承认:村民缴纳的部分(2750万越南盾)已经由村里全额支付给Thang先生的家人。修路过程中多出的500多万越南盾,是因为没有向民众收取;村里欠Thang先生的剩余3150万越南盾,是因为公社没有把钱转给村里,所以村里没有钱支付给他的家人。
据了解,2013年,除省人民委员会资助的水泥外,兴山乡人民委员会同意拨出预算,资助各村修建乡村公路,每立方米混凝土9.6万越南盾。其余资金由人民自筹,每立方米混凝土和工作日4万越南盾。公社指示各村动员群众自筹资金,并与家庭和个人签订供应砂石的合同。2013年和2014年,各村动员群众与6户砂石销售户签订了合同,修建了近20公里的道路。
按照最初的机制,公社用于扶持村落的预算超过12亿越南盾。按照规定,到2014年底,公社必须将上述款项拨付给村落,以便村落能够支付给供应砂石的家庭。但截至2014年底,公社只预付给村落2亿越南盾。对此,兴山公社人民委员会主席黄廷美承认:“公社不仅欠了Thang先生一家,还欠另外5个家庭超过10亿越南盾。”原因在于,要完成19项新农村建设标准,建设投入很大,但国家资金支持力度不大,宅基地拍卖收入和林地划拨收入又未到位,公社必须向卖砂石的农户垫付欠款。等到有资金来源了,公社就会及时拨付给农户,而不会再投入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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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山公社5组乡村公路已建成通车一年多,但公社仍欠着购买砂石的钱。 |
麦先生表示,2015年和2016年偿还债务非常困难。目前,公社正在加快土地细分规划,准备土地拍卖文件。同时,公社正在等待各级指示,推进西和地区林地的分区和分配工作。然而,收入仍在预期之内,尚未完全偿还。因此,公社将继续扩大债务,并需要各村庄,特别是出售砂石的个人和家庭的分担。当我们提出“我们同意公社面临困难,但很多砂石贩卖户不得不向银行借款,以高息借款来投资购买砂石,公社将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问题时,麦先生说:“2015年4月,公社通知了各村,要求村里直接与砂石贩卖户协商续签一年合同。但实际上,各村至今仍未办理与砂石贩卖户续签合同的手续。”
关于5村在修路过程中购买砂石的额外费用,范文松先生(前5村村长)表示:“修路时,公社书记口头同意让5村从家门口到公路多浇筑一段连接路段,因此砂石用量增加。但验收并移交给新一届村委会后,并没有达成协议。群众也拒绝为Thang先生家捐更多钱。”与松先生提供的情况相反,5村村长杜成义先生表示,由于松先生在移交账簿时没有向群众充分披露情况,群众没有同意捐献额外费用。 “总共开采了31.32立方米的砂石,花费超过300万越南盾。每户加起来还要额外缴纳2.4万越南盾。村民们说这笔钱不多,但还是要求董先生在村民大会上公布,好让大家知道。虽然村里多次邀请董先生组织村民大会,但他始终没来。” 义先生说道。
汤先生说,公社面临困境,他们无力偿还贷款,家人深表同情。但为了投资购买砂石,他们不得不从外面高息借钱偿还银行贷款,这笔钱也让他们非常拮据。到目前为止,他们家的利息总额已超过3000万越南盾,如果无法按时偿还,利息还会继续增加。我们希望以负责任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不想诉诸法庭。那是谁都不想看到的结局。如果公社负责任,他们会延长合同期限并承诺支付利息,那么他们家就不必像这样向当局写信请愿了,汤先生说。
由此可见,在公社尚未安排资金的情况下,Thang先生的解决方案非常恰当,兴山公社政府必须认真落实。要求家庭承担责任只是在情感和意识层面上与社区沟通,但根据规定,公社的责任是按时偿还债务,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5村出现的问题,公社需要继续要求Pham Van Tung先生严格履行移交义务,向民众充分公布账簿和资料,以凝聚共识。如有个人不遵守规定,必须依法采取措施处理,避免事件持续发酵,造成民众生活不稳定,并影响公社政府的管理和领导工作。
兴山乡事件给正在建设新农村的省内各乡带来了深刻教训。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有助于改变农村面貌,为村民创造发展条件、增加收入,这理所当然。然而,我们不能为了追求成就而做出承诺,在没有资金来源的情况下,不惜借贷来达到标准。这样一来,就会出现许多复杂且难以解决的后果,就像兴山乡那样。
范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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