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罪的处罚框架
(Baonghean.vn)- 利用职务之便影响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该如何处理?这是荣市NVT先生所关注的问题。
2015年《刑法》第358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罪名成立,具体如下:
1.任何人利用其职位或权力,直接或通过中间人索取、收受或将以任何形式收受下列任何一种好处,以利用其影响力,促使具有职位或权力的人做或不做属于其职责范围或与其工作直接相关的事情,或者做不允许做的事情,应处1至6年有期徒刑:

a)获得2,000,000越南盾至1亿越南盾或2,000,000越南盾以下的金钱,财产或其他物质利益,但已因该行为受到纪律处分,但仍违反规定;
b) 无形利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6年至13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
b) 实施该犯罪行为两次以上;
c) 金钱、财产或其他物质利益价值为 1 亿越南盾至 5 亿越南盾以下;
d)造成财产损失10亿越南盾至30亿越南盾以下。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3年至20年有期徒刑:
a) 金钱、财产或其他物质利益价值为 5 亿越南盾至 10 亿越南盾以下;
b)造成30亿越南盾至50亿越南盾以下的财产损失。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a) 金钱、财产或其他物质利益价值达 10 亿越南盾以上;
b) 造成 50 亿越南盾以上的财产损失。
5.违法者还将被禁止担任某些职务 1 至 5 年,并处以 30,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