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兄弟姐妹之间涉及诸多隐情的土地纠纷”案件中的责任认定
(Baonghean.vn)——经过《义安报》一年多的调查,琼柳县工作组已结案,认定该报报道的内容属实。县政府已发布文件,要求对涉案人员进行严肃审查。
取消未知的红色封面
8月8日,琼柳县人民委员会一位领导表示,该县已就琼莲乡2号村土地纠纷案的调查审查工作出具了处理文件。义安报曾报道过此事。“琼江省兄妹土地纠纷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发布于2022年7月4日。在《义安报》报道此事后,琼柳县人民委员会立即成立了工作小组,对事件内容进行审查和核查。经过一年多的调查,结果表明《义安报》的报道内容属实。
收到工作组的检查结果报告后,琼柳县人民委员会主席责成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建议该县人民委员会出具文件,要求自然资源与环境厅撤销并取消琼柳县人民委员会于2004年1月2日以黎文寿先生的名义颁发的位于琼江乡第299号地图第3号图幅第104号地块(即数字地籍图第22号图幅第110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区人民委员会主席责成琼江乡人民委员会和自然资源与环境厅认真审查相关人员在审查、评估和咨询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导致区人民委员会违反规定,向黎文寿先生的住所颁发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同时,责成内政部指导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和琼江乡人民委员会认真审查相关人员在导致上述结论所述问题和缺陷出现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请于2023年9月30日前向区人民委员会提交报告。

此前,阮氏莲女士(62岁,琼江乡第二村)向《义安报》提交了一份求助信,称她的家人面临被亲戚赶出家门、流落街头的危险。莲女士的丈夫朱山先生在家中排行第二,共有十个兄弟姐妹,其中七个姐妹和三个儿子。1978年,琼江乡农业合作社向他们家分配了位于第二村中心地带的104号地块(地图编号3,BD 299)。1982年,长兄去世后,朱山先生和莲女士经岳父母同意分居,并在这块土地上稳定地生活和耕作。 1995 年,琼柳县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第 D 0853939 号,登记在第 456 QSDD/388 QDUB 册中,登记人为户主朱山。
2000年,连女士的婆婆去世。作为长子,孙先生和连女士不得不带着五个孩子到岳父家居住,既是为了祭拜婆婆,也是为了照顾年迈的父亲。他们位于104号的地块不得不空置,供邻居种植蔬菜。2021年初,连女士和丈夫震惊地发现,丈夫的姐姐朱氏秋女士和黎文寿先生未经许可,就雇人在他们的土地上建造了一家商铺。经过一番争论,连女士更加惊讶地发现,丈夫的姐姐竟然还持有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而且这份证件是在2004年颁发的。此外,朱氏秋女士还出示了一份2003年的土地转让文件和一份转让合同,但这些文件都存在疑点。
这使得连女士和她的孩子们面临身无分文、流落街头的风险,因为他们目前居住的礼拜场所也是以她丈夫的父亲和弟弟的名字命名的。

超过一年的测试和评测
《义安报》报道后,琼柳县人民委员会主席立即表示……决定成立一个工作组进行检查和审查。经过一年多的调查,检查结果显示,《义安报》报道的可疑迹象属实。
根据检查结果,在2003年7月30日签订的琼江乡104号地块(地图编号3,地图299,面积89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存在以下情况:第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方为朱山先生,阮氏莲女士未参与;第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为黎文寿先生。然而,在双方签字处,转让方填写为黎文寿,受让方填写为朱山(与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的内容相矛盾),且未出现阮氏莲女士(朱山先生的妻子)的签字。
此外,在第一部分第二节中,记录琼江乡人民委员会检查内容的章节已由琼江乡人民委员会确认,但琼江乡人民委员会的检查时间未按表格填写。
因此,工作组认定朱山先生与黎文寿先生于2003年7月30日签订的第376/CN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各部分(转让方条款、受让方条款、双方签字确认条款)中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姓名不一致。另一方面,该地块于1995年由国家以朱山先生的名义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当时,朱山先生与阮氏莲女士已婚。该地块的使用权是阮氏莲女士与朱山先生婚姻期间产生的共同财产。因此,上述地块的使用权是朱山先生与阮氏莲女士的共同财产。然而,在2003年7月30日签订的第376/CN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转让方仅列明朱山先生,且仅朱山先生签署了该转让合同,这不符合相关规定,因为未经阮氏莲女士同意,朱山先生无权擅自决定该地块的全部使用权。琼江乡人民委员会确认该合同但未注明确认时间,此举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工作组的结论指出:“确认、评估卷宗、建议区人民委员会根据2003年7月30日签订的第376/CN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向黎文寿先生和朱氏秋女士颁发日期为2004年1月2日的第Y315842号土地使用权证书,而该证书不符合法律规定,这是2003年琼江乡人民委员会主席(陈文缘先生)及相关专业官员、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人(土地管理部门副主任油德南先生)及相关专业官员(现为自然资源与环境厅)的责任。”

检查结果出来后,琼柳县人民委员会主席指派各单位指导阮氏莲女士和黎文寿先生组织调解,以确定琼江乡第3号地图(第299号地图)104号地块的所有权和处置权,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朱山先生和黎文寿先生于2003年7月30日签订的第376/CN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提出异议。该合同确定了琼江乡第3号地图(第299号地图)104号地块的所有权和处置权,该地块上的房产是一栋与工厂相连的房屋,面积约270平方米。2该建筑由黎文寿先生和朱氏秋女士的家人于2020年建造。调解成功或人民法院最终裁决后,市民将直接前往琼江乡人民委员会、琼柳县土地登记处,接受指导,了解如何按照规定办理申请土地使用权证书所需的文件和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