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土地纠纷隐患多”案件责任审查
(Baonghean.vn)——经过一年多的反思,义安报社琼琉县工作组已就此案作出结论,认为该报社反映的内容属实。琼琉县已下发文件,要求对涉案人员进行严肃追责。
取消未知的红色封面
8月8日,琼瑠县人民委员会一位领导表示,县政府刚刚下达了关于对琼莲乡2村土地纠纷进行审查和处理的文件。这正是《乂安报》在文章中报道的情况。“琼江省兄弟姐妹土地纠纷中存在诸多违规行为”,发表于2022年7月4日。《乂安报》报道后,琼琉县人民委员会立即成立了工作组,对事件内容进行审查和检查。经过一年多的调查,结果表明,《乂安报》报道的内容属实。
收到工作组检查结果报告后,琼吕县人民委员会主席责成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建议县人民委员会发文,要求自然资源与环境厅撤销、注销琼吕县人民委员会于2004年1月2日以黎文诗先生名义颁发的琼江乡104号地块、3号地块、299号地图(即110号地块、22号地块、数字地籍图)的土地使用权证。
县人民委员会主席还责成琼江乡人民委员会、自然资源环境厅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在审查、评估、协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导致县人民委员会违规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证书颁发给黎文诗家属。同时,责成内务厅指导自然资源环境厅、琼江乡人民委员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在审查、评估、协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导致出现本结论中提到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于2023年9月30日前向县人民委员会报告。

此前,阮氏莲女士(62岁,琼江乡2村)在给义安报社的求助信中表示,她家面临被亲戚赶出家门、流落街头的危险。莲女士的丈夫朱山先生是家中10个兄弟姐妹中的次子,其中有7个姐妹和3个儿子。1978年,琼江乡农业合作社将位于2村中间的地块分给了他们,该地块编号为3号地块(BD 299),编号为104。1982年,长兄去世后,公婆允许朱山先生和莲女士分开居住,并在这块地上稳定地生产生活。 1995年,琼吕县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证号D0853939,登记在册号456QSDD/388QDUB,登记人为户主Chu Son。
2000年,连女士的婆婆去世,作为长子,孙先生和连女士不得不带着5个孩子到公婆家居住,既要祭拜母亲,又要照顾年迈的父亲。夫妻俩的104号地块不得不空置,让邻居们种菜。2021年初,连女士和丈夫惊讶地发现,丈夫的妹妹朱氏秋女士和黎文秋先生未经许可,就雇人在他们的土地上建造了一家商店。经过争论,连女士更惊讶地发现,丈夫的妹妹也获得了这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证。该证书是2004年颁发的。此外,秋女士还出示了2003年的过户文件和过户合同,但这些文件都显得含糊不清。
这使得连女士和她的孩子们面临身无分文、流落街头的风险,因为他们目前居住的礼拜场所也是以她丈夫的父亲和弟弟的名字命名的。

超过一年的测试和审查
乂安报报道后,琼琉县人民委员会主席立即决定成立工作组进行检查审查。经过一年多的调查,检查结果证明,义安报报道的可疑迹象属实。
根据检查结果,2003年7月30日签订的琼江社第3幅(地图299)、面积898平方米第104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载明:第1部分载明土地使用权转让方为Chu Son先生,无Nguyen Thi Lien女士参与。第2部分载明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为Le Van Tho先生。同时,在当事人签字部分,转让方写为Le Tho,受让方写为Chu Son(与上述第1部分和第2部分记载的内容相矛盾),没有Nguyen Thi Lien女士(Chu Son先生的妻子)在合同上的签字。
此外,第二部分第一节中,记录琼江省人民委员会检查内容的部分已经琼江省人民委员会确认,但琼江省人民委员会检查时间并未按照表格要求填写。
因此,工作组得出结论,Chu Son先生和Le Van Tho先生于2003年7月30日签订的第376/CN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各部分(转让人部分、受让人部分、双方签字确认部分)中的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不一致。另一方面,该地块于1995年由国家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登记在Chu Son先生名下。当时,Chu Son先生和Nguyen Thi Lien女士已婚。该地块使用权是Nguyen Thi Lien女士和Chu Son先生婚姻期间产生的财产。因此,上述地块使用权是Chu Son先生和Nguyen Thi Lien女士的共同财产。然而,在2003年7月30日签订的376/CN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转让人仅注明了Chu Son先生,且只有Chu Son先生签署了转让合同,这不符合规定,因为Chu Son先生未经Nguyen Thi Lien女士同意,不能自行决定该地块的全部使用权。琼江省人民委员会确认了合同,但未注明确认时间,这不符合法律规定。
工作组结论指出,“在确认、评估卷宗、建议县人民委员会根据2003年7月30日签订的第376/CN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向黎文诗先生和朱氏秋女士颁发2004年1月2日第Y315842号土地使用权证书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不符合法律规定,是2003年琼江省人民委员会主席(陈文缘先生)及相关专业人员、县土地管理局领导(土地管理局副局长杜德南先生)及相关专业人员(现自然资源与环境厅)的责任”。

视察结果后,琼琉县人民委员会主席责成各单位指导阮氏莲女士与黎文诗先生组织调解,确定琼江省第3幅第104号地块的所有权和处置权,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2003年7月30日朱山先生与黎文诗先生签订的第376/CN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关于确定琼江省第3幅第104号地块的所有权和处置权的问题,该房产是一栋面积约为270平方米的工厂附属房屋。2,由黎文寿先生和朱氏秋女士的家人于2020年建造。调解成功或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后,公民可直接前往琼江乡人民委员会、琼琉县土地登记处分局,由其指导如何按规定办理申请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文件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