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处理矿产活动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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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报第 1083/UBND-TN 号,日期:27/2/2015义安省人民委员会)

落实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31日第10610/VPCP-KTN号批示关于检查处理矿产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指示,省人民委员会责成资源环境厅、建设厅、工贸厅、劳动厅、荣军社会厅、税务厅、省公安厅、各区、市、镇人民委员会继续认真、有效地落实省人民委员会关于颁布本地区矿产资源管理协调规定的决定,在各自负责的领域和区域对矿产活动进行国家管理;近期紧急落实若干具体任务:

继续加强对无证矿产资源的保护,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特别是河道砂石、金属矿、平整用地、砖瓦生产用地等,对违反法律规定的组织和个人,严肃查处。

审查发证后义务,采取措施要求企业在获得采矿许可证后,按规定全面履行义务,方可开采矿产、加工;只有企业按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并按设计和程序进行开采和加工,确保安全,才可向省人民委员会建议并建议核发或延长勘探许可证、矿产开采许可证和使用炸药许可证。

责成建设厅、工贸厅主持、配合相关机关、县级人民委员会组织对矿山开采过程进行检查评估,特别是对地下锡矿、建筑石材矿山,对省人民委员会设立的综合检查组提出处理建议的,要进行纠正,对没有纠正措施的,要严肃处理;报告执行结果,并建议省人民委员会在下达日期前处理超越权限的违法行为。10/4/2015

省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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