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解决水电移民安置区群众信访问题
经过安置区居民和当地政府多年的恳求,班韦水电项目投资者同意追加投资。
同意在2个安置社区投资多项项目
8月19日,祥阳县自然资源与环境厅厅长阮凤雄先生表示,当地刚刚收到越南电力集团(EVN)关于为班韦水电站项目追加安置补助的文件。“经过多年来人民和地方当局的不断请愿,人民的愿望终于要实现了。”阮凤雄先生说道。
EVN表示,该项目的补偿、扶持和安置工作已基本完成,并严格按照工业部2004年3月16日一致通过的第1174/CV-NLDK号文件关于班韦水电站项目补偿、安置和搬迁的暂行规定执行。然而,在基础设施和公共工程开发运营过程中,由于乡、村、村行政组织结构变化和新农村建设标准更新等原因,出现了一些不足之处。目前的规定中没有包括乂安省人民委员会提出的从项目资本金中追加支持,因此,EVN已向政府提交文件,建议政府总理责成乂安省人民委员会按照2014年11月18日关于支持安置后群众稳定生产生活的第64/2014/QD-TTg号决定,对新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投资。

然而,乂安省人民委员会继续提请主管部门向EVN提出解决从项目投资资金中支持这些内容的问题。根据政府总理2019年4月13日第143/TBVPCP号文件的指示,根据投资者的要求,EVN于2020年3月19日向企业国家资本管理委员会发出文件,建议根据政府总理2019年2月1日第06/2019/QD-TTg号决定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允许根据乂安省人民委员会的建议从Ban Ve水电站项目的投资资金中提供支持。但截至目前,该建议尚未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
为彻底解决现有问题,完成该项目,EVN提请工贸部根据投资者在2024年5月15日第71/BC-EVNGENCO1号文件和2024年5月30日第80/BC-EVNGENCO1号文件中审核并报告的内容,向政府总理报告,由政府总理审议并决定是否根据地方的建议给予额外支持。如果政府总理允许从项目资金来源中给予支持,建议批准投资者实施将最终一次性支持资金转交给地方的计划,由地方自行进行建设投资,并负责按规定确定支持金额,一次性支持金额计入项目最终结算价。

根据投资者的报告,经审查,各方就估算价值达成一致,建议主管部门审议如下:Tuong Duong县经审查后的估算价值超过300亿越南盾。其中包括以下项目:在Tuong Duong县Luong Minh乡Xop Chao村Xop Vi组团建设安置区,价值超过250亿越南盾;在Tuong Duong县Yen Na乡Ve村滑坡区建设Khe Chong安置区,紧急将19户居民迁出,价值超过55亿越南盾。
关于青章县的扶持项目,项目投资者与省人民委员会已审查并商定了2023年11月3日工作记录中记录的拟议扶持项目的估算价值,总估算价值超过200亿越南盾。青章县拟投资的项目包括玉林乡农村文化馆;青山和玉林两个安置乡的烈士纪念碑、农村市场和体育场。

继续提出水淹地土地补偿
同样与班韦水电站项目相关的是,乂安省人民委员会刚刚发布了一份文件,要求解决班韦水电站项目洪泛区土地补偿和支持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此前,乂安省人民委员会于2023年4月也向工贸部提交了类似的文件,但工贸部表示,该问题的审批权属于农业和农村发展部。
省人民委员会最近文件称,根据现行规定,拥有水电项目水库淹没水位以上土地的农户,有权按照政府总理关于水利水电项目移民安置特殊政策的第64/2014/QD-TTg号决定第5条第3、4款的规定,准备补偿和土地补助文件。其中,第3款规定,根据政府2008年10月20日第112/2008/ND-CP号议定第3条第1款的规定,拥有位于水库保护走廊外生产用地的被安置农户,搬迁至距离原生产地点5公里以上的安置点,收回土地的,将获得土地补偿。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土地收回和土地补偿事宜。
第四款规定,对于按照政府2008年10月20日第112/2008/ND-CP号议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用地区域位于水库防护走廊以外,且其居住地与生产用地距离不足5公里,但没有通往生产用地道路的,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收回土地和补偿土地。

但根据第64/2014/QD-TTg号决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决定生效前已完成补偿、扶持和安置支出的项目、事项以及已批准补偿、扶持和安置方案的项目、事项,不受本决定的约束。据此,越南电力集团于2005年5月19日以第1291/QD-EVN-QLXD-KTDT号决定批准了班韦水电站项目补偿、扶持及移民安置详细规划,而工业部(现工贸部)于2005年3月16日以第1174/CV-NLĐK号文件批准了班拉水电站项目(现班韦)补偿、移民安置暂行规定,其中规定,土地补偿仅适用于项目影响区(水库淹没区,海拔200米以下)内的农户。因此,土地面积高于班韦水电站水库淹没水位的农户没有资格编制土地补偿及扶持记录。
但实际上,按照项目政策实施项目时,位于水电站水库淹没区内的住宅用地和农业用地的居民户必须随村集体搬迁,无法继续在此土地上居住或生产。此外,截至目前,班韦水电站补偿和土地补助档案的编制工作尚未完成,祥阳县人民委员会尚未批准补偿和土地补助的详细计划,无法作为发放资金给居民的依据,因此,必须对水库淹没区内的居民户进行土地征用、补偿和场地清理,以便有依据补偿迁入地和迁入地之间的差额,类似于水库淹没区内的居民户。

另一方面,根据乂安省人民委员会2014年8月15日颁布的关于调整三类森林规划的第48/2014/QD-UBND号决定,居民家属居住的河漫滩土地大部分属于防护林规划范围,但已向居民家属发放了林地使用权证。因此,目前仍有部分居民家属返回原地(班韦水电站库区)从事生产经营,影响了当地人民的生活,影响了土地管理,影响了当地安全秩序的维护。
因此,为确保班韦水电站项目移民的权利,有效管理该地区的土地、安全和秩序,乂安省人民委员会已向农业与农村发展部提请政府总理批准制定一项计划,根据第64/2014/QD-TTg./号决议第5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对班韦水电站项目淹没区土地进行补偿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