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婚丧喜庆文明生活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Baonghean.vn)- 为落实乂安省人民委员会主席于2016年8月24日在关于收集公众意见以完善《关于在乂安省颁布<关于在乂安省婚礼、葬礼和节日期间实行文明生活方式的规定>的决定》的会议上做出的结论,乂安报社全文刊登了上述规定的草案,并向读者征集了对草案的意见。
法规
义安省在婚丧嫁娶、节庆活动中践行文明生活方式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监管范围及适用主体
1. 规范范围:本条例规范义安省婚礼、葬礼和节庆活动中文明生活方式的实施。
2.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在义安省举办婚礼、葬礼和庆典活动的越南组织和个人;外国组织和个人。
第二条 实施原则
1. 按照越南人民的传统、风俗,庄重、健康、节约、文明地举行婚礼、葬礼和节日活动。
2.严格遵守党的路线、政策、国家的法律、政策,严禁利用婚丧嫁娶、节日等进行反对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活动,进行非法宣传,分裂民族大团结,造成社区、家族、家庭的不团结。
3.严禁利用婚丧嫁娶、节庆活动等非法传教、买卖、储存、贩卖、使用禁止传播的文化产品。
4、严禁进行算命、算卦、招魂、通灵板、预言、施法、驱魔等迷信活动;禁止组织、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
5.不得损害安全、秩序、社会安全、交通安全。
6、不燃放爆竹、放天灯;搞好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预防疫情,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7. 葬礼和节日期间,请勿使用现金、越南盾或外币。请勿在葬礼和节日期间焚烧纸钱。
8.请勿使用功率超过25W的扬声器。
9、不使用公款作为婚庆、节庆等活动的馈赠;不利用工作时间和机关车辆参加婚庆、节庆等活动(履行职务行为除外)。
10. 鼓励在婚礼上禁止吸烟。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 1 部分
筹备婚礼
第三条 婚礼组织
1.乡、坊、镇人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乡级人民委员会)负责按照规定的法律程序指导结婚登记、发放结婚证。
2、举办婚礼必须依照婚姻家庭法、户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条 婚礼组织
1. 婚礼仪式必须获得当地政府的认证。
2. 鼓励在同一天、同一地点举办婚礼。
3. 举办婚宴仅限邀请家人、亲戚、朋友和本单位关系密切的同事,人数有限,最多可邀请600人。领导干部、公务员在工作时间不参加婚宴,并建议不吸烟、饮酒或喝啤酒。领导干部、公务员结婚或为子女举办婚礼,必须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
4、各机关、团体、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优良传统、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家庭情况,举办隆重、喜庆、健康、经济的婚礼。
第五条 婚礼装饰
1. 因地制宜,不浮夸,不张扬。
2. 婚礼帐篷搭建地点必须适合当地条件、在允许的范围内,并符合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严禁使用人行道、道路举办婚礼。
第六条 婚礼服装
1. 新郎新娘应穿着得体,符合家庭经济状况和当地风俗习惯。
2.鼓励穿着民族传统服饰。
第七条 迎娶和接新娘
1、新郎家、新娘家的亲朋好友代表有礼有节地迎接新娘。
2.杜绝繁琐、浮夸的习俗,不影响秩序、治安、交通安全,不在婚礼路线上撒洒越南币和外币。
第八条 婚礼音乐
1.婚礼上播放的音乐必须健康、欢快,确保其不超过自然资源与环境部2010年12月16日第39/2010/TT-BTNMT号通函随附发布的关于国家噪音技术法规QCVN 26/2010/BTNMT所规定的允许噪音水平,并且不会影响周围生活。
2. 请勿在早上6点前和晚上10点后播放音乐,因为这可能会影响邻近家庭和社会的秩序、安全和安全。
第九条 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婚礼组织
1. 为亲戚们举办茶话会、蛋糕和糖果;向同事们宣布好消息
和朋友。
2、利用礼堂、文化馆或文体活动场所,为机关团体举办婚礼创造条件。
3、新郎新娘及亲属在婚礼之际,到英雄烈士纪念碑、烈士陵园、历史文化遗迹、风景名胜区等处献花、上香;在当地栽种纪念树。
4.工业园区组织在职工文化活动场所举办职工、公务员婚礼。鼓励举办集体婚礼。
第 2 节
葬礼组织
第十条 丧葬组织
1.遵守卫生部2009年5月26日第02/2009/TT-BYT号通函关于埋葬、火化活动卫生准则的规定;关于户籍登记和管理的法律规定;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2、葬礼由死者家属根据风俗习惯决定在家中或者在服务地点:殡仪馆、公共场所举行。
3. 12 小时内死亡的人必须进行防腐处理并放入棺材(去除
以木刑、念咒、捉妖、驱鬼等仪式,尸体的管理和防腐处理按照卫生部2009年5月26日第02/2009/TT-BYT号通函执行。
4. 上午6点前和晚上10点后不得播放葬礼音乐。
5. 鼓励仅在家庭和氏族内部进行崇拜、埋葬和重新埋葬的仪式。
第十一条 丧葬筹备委员会的成立
1.地方政府、机关、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应配合死者家属成立丧葬委员会,协助死者家属依照死者家属的风俗、文化传统及情况,筹办周到、隆重、经济的丧葬事宜。
2.对于无亲属的死亡人员,乡级人民委员会应与旧机构(如有)和社会组织协调,按照传统习俗组织安葬。
第十二条 丧服
1.葬礼现场只悬挂哀悼旗帜。
2. 按照当地、民族和宗教传统穿着丧服。丧服简单,并按照传统标准佩戴丧服头巾。
第十三条 葬礼音乐、葬礼队伍和葬礼行列
1.治丧组委会安排各代表团瞻仰遗容、准备悼词。
2. 参加葬礼或办理丧事时,可根据当地风俗和丧亲者遗属的具体情况,使用丧乐队或丧乐磁带、CD。乡级人民委员会应指导文化信息部和村(村、村组、街道、居民区)负责人按规定组织指导丧乐队的管理和丧事音乐在葬礼中的使用。
3、宗教、少数民族的葬礼可以使用宗教葬礼音乐或者民族风俗音乐。
4. 使用葬礼音乐时,音量不得超过允许的噪音水平(在习惯使用礼拜音乐的场所,音量必须较低,以免影响周围环境)。
5.丧葬事宜由丧葬委员会或者死者家属主持。
6. 前来瞻仰或哀悼的人必须穿着整洁、适合葬礼的服装。
7. 限制花圈数量;鼓励使用葬礼组织委员会准备的花圈。请勿悬挂过于广泛、浮夸或浪费的横幅;请勿在葬礼队伍中撒放还愿纸或冥币。
第十四条 殡葬服务车辆的使用
1. 依家庭情况及当地风俗,使用适当交通工具运送丧葬,并不得阻碍交通。
2、农村居民点应当成立殡葬队,负责办理丧葬事宜,并根据当地情况准备灵车。
第十五条 埋葬
1.安葬亡灵及修建坟墓须遵守政府2016年4月5日第23/2016/ND-CP号关于建设、管理和使用墓地及火葬场的规定;卫生部2009年5月26日第02/2009/TT-BYT号关于安葬、火葬活动卫生指导通告的规定。
2.没有公共公墓的地方,要指定遗体安葬地点,同时做好公共公墓规划,不得乱葬、错埋。
3.按风俗习惯进行家族墓葬发掘,必须按照卫生部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好卫生和环境保护工作。
4.鼓励:
a) 进行火化并安置在规划的墓地区域内。
b) 使用葬礼音乐磁带和 CD 代替葬礼乐队。
c) 将墓地建设成为当地的文化纪念馆。
第十六条国家公职人员、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的葬礼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政治社会组织、专业社会组织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工作人员、军官、职业军人、士官、武装部队士兵举办葬礼时,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政府2012年12月17日第105/2012/ND-CP号关于举办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葬礼的规定。
第 3 节
节日组织与管理
第十七条 在节日组织中推行文明生活方式
1. 所有电影节必须根据电影节主办机构的决定成立组委会。组委会由主办机构代表担任组委会主席,成员包括文化、警察、宗教、祖国阵线、卫生部门代表,以及与电影节组织相关的其他部门、组织或个人的代表。电影节组委会负责根据上报的节目和剧本管理和运营电影节。
2. 举办内容庄重、仪式感强、传统、有教育意义、经济、不冗长的仪式。
3. 组织丰富多彩的民间游戏、文化、体育艺术活动、传统竞赛,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内容,与节日的规模、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节日活动。经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社会化文化、体育艺术、旅游等活动,为节日服务。
4、在节日区域,国旗必须悬挂在庄严的地方,高于节日旗和宗教旗;节日旗和宗教旗只能在节日地点和节日期间悬挂。
5. 禁止在圣地出售印章或违禁出版物。每个宗教场所在节日场地内最多可放置3个捐款箱。
6.不得在寺院内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庆典活动主要通道等场所举办经营性、服务性活动,造成交通阻塞,破坏庆典空间美感。
7. 节日期间不出售门票;节日区域内的游戏、演出、文艺表演、游览和展览必须依法出售门票。
8. 经艺术节组委会同意和管理,按规定组织自行车、摩托车及汽车停放服务。门票价格(明示并公布)按规定执行。
9. 节日组织者必须制定保护文物古迹的计划,防止其丢失、被盗和损坏。节日期间,安排导游向游客介绍文物和景点的价值。焚香和供纸必须遵守组织者的规定,确保安全有序,并防止节日期间发生火灾和爆炸。
第十八条 参加节庆活动时应遵循文明的生活方式
所有参与者必须着装整洁,遵守良好风俗,生活优雅文明,举止文明,并遵守节日组委会的规定。请勿使用粗言秽语,以免冒犯他人,破坏节日的庄严气氛。请将垃圾丢弃在指定区域,并保持环境卫生。节日组委会已采取措施,防止游客四处游荡、乞讨和被跟踪。
第三章
实施组织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
1.各部门、单位、行业、工会、武装力量、企业、政治组织、政治社会组织、职业社会组织的领导,县、市、镇人民委员会主席负责对本机关、单位的干部、公务员、公务员进行宣传、教育、激励和管理,以身作则,引导全省人民贯彻落实本规定。
2.各区、市、镇人民委员会主席根据本规定内容,指导、督促各乡(坊、镇)、村(村、街、居)制定符合各地区、各民族风俗习惯的婚礼、葬礼、喜庆活动文明生活方式公约;配合祖国阵线委员会和同级组织制定向全省人民落实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婚礼、葬礼、喜庆活动文明生活方式规定的计划、方案。
3.义安省文化体育旅游厅主持并配合祖国阵线委员会、各群众团体、全省“全民团结起来,建设文化生活”运动指导委员会成员、各县、市、镇人民委员会宣传、动员群众贯彻落实本条例,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定期评估并向全省“全民团结起来,建设文化生活”运动常务委员会报告评估结果。
4.加强宣传教育和提高认识;通过省、区、市、镇的报刊机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基层广播电台,负责组织广泛宣传,发现、鼓励和宣传贯彻落实本条例的好榜样、好经验;批评违反本条例的不良表现和行为。
第二十条 奖励和违规处理
1.对在红白喜事、节庆活动中践行文明生活方式的组织和个人,由各级“全民团结共建文化生活”运动指导委员会按照现行规定给予表彰。
2.国家机关、武装力量首脑、党的机关、政治社会组织首脑,对本条例第一条所列人员放任不管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违反本条例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3.鼓励公民发现婚丧嫁娶、节庆等违反文明生活方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解决困难和问题
执行过程中如遇困难、问题或事项,请向文化体育旅游厅报告,报省人民委员会研究决定。
人民委员会
KT.主席
副总裁:黎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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