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部门提出的接收和处理举报、犯罪报告和刑事案件的解决方案建议
(Baonghean.vn)——检察院、法院、警察、边防部队、森林巡护员、税务部门、市场管理部门、海关、监察部门等部门讨论并同意签署一项协调协议,以接收和处理举报和犯罪报告,建议提起诉讼并解决刑事案件。
5月5日上午,举行了一次线上会议,审查和评估了关于协调9个部门接收和处理举报、犯罪报告和起诉建议的第01/QCPH-LN号条例和关于协调3个部门解决刑事案件的第02/QCPH-LN号条例的实施结果。
在省警察桥主持会议的是:省委常委、省警察厅厅长范世松少将;省委委员: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天芳;省人民法院院长陈玉山。在省和县级桥参加会议的有各级领导代表:检察院、法院、警察、边防部队、森林巡护员、税务部门、市场管理部门、海关、监察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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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志们在省警察桥头堡主持召开了会议。照片:怀秋 |
合作成果评估
会议评估认为,近期义安省的安全、秩序和社会安全形势依然复杂。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毒品犯罪(平均占40.3%),其中一些案件涉及大量非法贩运毒品,犯罪分子往往鲁莽行事,使用枪支,一旦被发现和逮捕,便会拒捕反抗。此外,还存在多种类型的网络诈骗犯罪,例如以收取汇款为名安排他人出国打工、申请政府部门职位等,以及“黑钱”、人口贩运、金融、银行、公共资产管理、基础建设投资等领域的经济犯罪等。
自2018年3月24日至今,各机构共收到举报、犯罪报告和起诉建议14,472件。其中,举报犯罪3,247件;犯罪报告9,359件;起诉建议37件。已分类处理结果14,217件。其中:刑事起诉10,132件;不予起诉3,280件(其中2,048件行政处理),171件移交主管机关处理;暂缓处理32件;中止处理2件;正在处理255件。
本次会议评估了举报、犯罪报告和起诉建议接收处理工作的优势和不足,并分析了其原因,旨在提出改进工作效率的解决方案。会议重点关注了如何克服在犯罪信息接收处理过程中各部门间信息交流和提供方面的不足,这些不足有时在某些地方不够规范和及时。跨部门机构有时未能及时执行有关数据通报和提供的规定,也未能就举报、犯罪报告和起诉建议的接收处理情况和结果进行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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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安省当局采取措施起诉和逮捕违法官员。照片:档案 |
需要加快开展跨部门协调,以执行有关修改和补充相关内容的法律文件;组织与处理举报、犯罪报告和起诉建议相关的专业培训。
在本次会议上,公共安全、检察和法院三个部门还评估了2018年4月23日颁布的第02/QCPH-LN号条例(关于刑事案件的解决)实施3年半的情况。各部门重点评估并商定加强在以下方面的协调:犯罪现场调查、尸检;预防措施的实施、取消或替换;搜查措施的实施;以及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和审理方面的协调。
根据会议评估,总体而言,涉及复杂内容和公共利益的报告均得到相关部门领导的迅速指示予以处理。在最终确定犯罪信息来源之前,公安部和检察院两个部门已发出正式函件,就证据评估和处理方向交换并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案件的起诉或不起诉均依据法律,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漏网之鱼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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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委委员、省公安局局长范世松少将要求各部门加强协调,切实落实协调条例。照片:怀秋 |
第01/QCPHLN号条例生效后,签署该条例的单位均认真落实条例内容向相关专业部门的宣传工作,确保单位所有干部和公务员100%理解条例内容。部分单位发布了大量与受理和处理举报犯罪案件及提出刑事诉讼建议相关的指导性文件,其中融入了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例如正式发布加强办案措施以提高举报犯罪案件受理率;制定编辑出版与举报犯罪案件受理和刑事侦查工作相关的专业法律指导文件等。
提出解决方案
除了评估和总结之外,各部门还提出了 10 条评论,讨论并分享了工作经验,并提出了改进接收和处理犯罪报告协调工作的解决方案。
为提高九个部门间的协调效率,会议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方案和建议,例如:保持部门间定期会晤,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加强信息、统计数据、报告及相关建议的交流。调查机构与负责开展多项调查活动的机构密切配合,全面、及时地掌握举报、犯罪报告及起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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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个行业签署了协调章程。照片:怀秋 |
在执行机构方面,跨部门机构需要修订和补充协调条例,使其符合《刑事诉讼法》和中央司法跨部门机构第01/2017号联合通知的部分内容。同时,指示区级公安机关牵头协调区级检察机关,指导和检查举报和报案初步核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会议还要求上级机关重视对负责接收和处理犯罪报告和起诉建议的官员、检察官和调查人员进行培训和专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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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检察院和法院三个部门签署了刑事案件处理协调条例。照片:怀秋 |
在会议上,各部门机构签署了《关于修订和补充2018年4月23日第01/QCPHLN号跨部门协调条例的条例》,该条例实施了2015年《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接收和处理犯罪报告和起诉建议的若干规定;以及2018年4月23日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法院之间关于协调解决刑事案件的第02/QCPHLN号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