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他人诈骗、侵占财物罪如何定罪处罚?
(Baonghean.vn)——归州县黎文雄先生问:“最近,我在报纸上看到很多人冒充国家机关官员诈骗、侵占财物。对于这种行为,刑事处理是如何规范的?”
回复:
根据2015年刑法典(2017年修正补充)第174条规定,冒充他人诈骗、侵占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74条 诈骗罪、侵占财产罪
1.以欺诈手段侵占他人财产200万越南盾至5000万越南盾或200万越南盾以下,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a) 因侵占财产受到行政处罚后仍继续违法的;
b)曾犯本罪或者本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罪行,尚未消除犯罪记录,继续犯罪的;
c) 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d) 该财产是被害人及其家人的主要生活来源。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年至7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
b) 专业性质;
c) 侵占财产价值50,000,000越南盾至200,000,000越南盾以下者;
d) 危险的累犯;
d) 利用职务、职权或者机关、组织的名义;
e) 使用狡猾的手段。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 侵占财产价值2亿越南盾至5亿越南盾以下者;
b) 利用自然灾害和流行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