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他人诈骗、侵占财物罪如何刑事处理?
(Baonghean.vn)——归州县黎文雄先生问道:“最近,我在报刊上看到很多人冒充国家机关官员诈骗、侵占财物。对于此类行为的刑事处理是如何规范的?”
回复:
根据2015年刑法典(2017年修正补充)第174条规定,冒充他人诈骗、侵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罚:

第174条 诈骗罪、侵占财产罪
1.任何人以欺诈手段侵占他人价值200万越南盾至5000万越南盾或200万越南盾以下的财产,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3年以下非监禁改造或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a) 因侵占财产受到过行政处罚,但仍继续违法的;
b)曾因本罪或本法第168、169、170、171、172、173、175和290条规定的犯罪之一被判定有罪,尚未消除犯罪记录,并且继续违法;
c) 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d) 该财产是被害人及其家人的主要生活来源。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年至7年有期徒刑:
a) 有组织;
b) 专业性质;
c) 侵占价值 50,000,000 越南盾至 200,000,000 越南盾以下的财产;
d) 危险的再犯罪;
d)利用职务、职权或者机关、组织的名义;
e) 使用狡猾的伎俩。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
a)侵占价值2亿越南盾至5亿越南盾以下的财产;
b) 利用自然灾害、流行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