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前被捕的爆竹贩子将被“免罪”

May 5, 2017 13:56

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买卖烟花爆竹行为不构成犯罪,对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第59/2006/ND-CP号法令,“烟花爆竹”被列入禁止交易物品清单,这意味着烟花爆竹属于违禁物品。因此,根据1999年《刑法》第155条,制造、储存、运输和交易烟花爆竹的行为,可能因制造、储存、运输和交易违禁物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2014年投资法的颁布(自2016年7月1日起生效)改变了烟花爆竹和爆炸物交易的合法性。烟花爆竹贸易的刑事追诉也随着2014年《投资法》及修改补充法的生效时间相应变化,根据行为实施的时间不同而变化。

Một vụ buôn bán pháo được Công an tỉnh Nghệ An bắt giữ. Ảnh tư liệu
义安省警方破获一起贩卖爆竹案件。图片来源:档案馆

因为根据2014年《投资法》附录四,“烟花爆竹贸易”被定义为有条件的投资和经营领域。这意味着,自2014年《投资法》生效之日起,烟花爆竹不再被视为违禁品,从事烟花爆竹及爆炸物贸易(制造、储存、运输、买卖)的行为不再根据《刑法》第155条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然而,2016年11月22日,国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和补充2014年投资法限制性投资及经营领域清单第6条及附录4的法律》(《修改和补充2014年投资法的法律》),将“烟花爆竹经营”规定列入禁止性投资及经营领域(第6条)。

该法规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因此,自此,“爆竹”将与此前规定一样被视为违禁物品。因此,从事爆竹交易的行为仍可根据《刑法》的规定,以制造、储存、运输、买卖违禁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法规仅禁止投资和交易“爆竹”,而非全面禁止所有类型的爆竹。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爆竹”被视为违禁物品,并非所有类型的爆竹都是违禁物品。

随着上述法律的变化,对爆竹交易活动的处理和刑事追诉在每个时期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为了正确、统一地适用法律规定处理境内储存、运输和交易爆竹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8日发布了第91/TANDTC-PC号批示,就境内储存、运输和交易爆竹行为的处置工作进行了指导。

因此,自2015年7月1日(2014年投资法生效日)起至2017年1月1日(修改和补充2014年投资法的法律生效日)起,爆竹将不再被列为违禁品,对于在国内储存、运输、买卖爆竹的行为,将不再受到刑法第155条规定的刑事追究。。 具体来说:

-对于2015年7月1日零时前发生的储存、运输、买卖家用爆竹的行为,如果案件处于审判阶段,法院必须开庭审理,并根据1999年《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免除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在免除刑事责任时,必须在裁判中明确,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是由于政策或者法律的变化,使得犯罪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已经达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被免除刑事责任的人,根据国家赔偿责任法的规定,无权请求损害赔偿。

被判处有罪,其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尚未服刑或者在缓刑期间的,免除全部刑罚;正在服刑或者在缓刑期间的,免除剩余的刑罚。

法院免除服刑时,必须在免除服刑的决定中明确说明,免除服刑的理由是由于政策或者法律的变化,使得犯罪行为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被免除服刑的人,没有依照国家赔偿责任法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刑期满,免于执行全部刑期或者减除剩余刑期的,其犯罪记录将自动清除。

- 对于2015年7月1日零时至2017年1月1日零时发生的储存、运输、买卖家用爆竹的行为,如果案件处于审判阶段,法院必须开庭审理,并根据1999年《刑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中止审理案件。

对于被宣告有罪、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一审法院院长应当审查后,立即报告有上诉权的人依法考虑上诉。

- 对于2017年1月1日零时起发生的储存、运输、买卖国产烟花爆竹行为,继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19日第06/TANDTC-PC号批示和第06/2008/TTLT-BCA-VKSNDTC-TANDTC号联合通告的要求处理。

因此,自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买卖烟花爆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仅需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第91/TANDTC-PC号批示,法院应当自作出免除刑事责任、宣告被告无罪、中止审理案件的判决、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上述判决、决定连同相关记录、证据、违法行为方式、行政处罚建议移送《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法》第63条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罚机关。自2017年1月1日起,买卖烟花爆竹的行为仍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据VNE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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