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每期1亿以上的循环储蓄信用社,必须申报吗?
修改和补充政府关于协会、储蓄和信贷协会以及同业公会的第 144/2006/ND-CP 号法令的法令草案正在公布,以征求公众意见,预计将有许多条款旨在限制隐蔽活动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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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刚刚公布了政府于 2006 年 11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协会、储蓄和信贷协会以及行会(统称为协会)的第 144/2006/ND-CP 号法令的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
此次草案对会馆参加人的义务、地方主管部门的责任等作出了诸多具有约束力的规定,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现实中发生的抢会、破坏会馆的事件。
回族 - 多种变体
据司法部介绍,第 144 号法令是根据 2005 年《民法典》第 479 条的规定颁布的,其中规定承认人们生活中的良好习俗、相互关爱和感情。
经过12年多的实施,第144号法令为确保人民在建立和执行一般和特别是财产贷款关系方面的公民权利的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
到目前为止,除了2015年民法典第144号法令的规定外,亲属关系还受到2015年刑法典(2017年修订,滥用信托侵占财产罪、高利贷罪)、第167/2013/ND-CP号法令(规范以抵押品进行贷款行为,但贷款利率超过贷款时国家银行公布的基本利率的150%)等间接调整......
司法部认识到,通过贿赂手段进行借贷的需求日益多样化,一些地方贿赂犯罪规模扩大、复杂化,已经转化为资金筹集、高利贷等形式。
很多情况下,业主利用参与者的信任,侵占财产。事实上,已经发生过许多家庭破产,给个人和组织带来严重后果的案例。
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是,144号令的内容在家庭成员、家庭协议形式、家庭账簿、家庭控制机制、家庭利率等规定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不足,导致主管部门执法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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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阮氏秋蓉(Nguyen Thi Thu Nhung)在近期发生在后江省的一起会馆倒塌案中出庭。图片:TTO |
他们的钱每期不能超过2亿?
总体来看,修订草案与144号令一样,共5章32条。
在内容上,草案增加了一些条款,对宗族组织原则、宗族所有者以及政府的作用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国家干预,以确保健康的宗族关系,避免滥用和扭曲。
具体而言,草案第六条第二款对业主的条件规定了两种选择:
1) “如果家族开业期间家族股份的总价值不超过2亿越南盾,则一个人可以同时担任一个或多个家族的首领,除非家族所有成员同意。”
此解决方案旨在限制家族所有者同时拥有一个或多个具有大价值的家族血脉的情况,从而可能造成家族抢夺或破裂的风险。
2) “一个人最多只能同时担任两个家族的族长,除非得到所有家族成员的同意。”
该计划旨在限制一个人成为专业业主,其主要收入来自于拥有家庭,从而导致许多变化。
此外,为控制风险,草案第八条还拟规定,设立家族线必须经成员书面同意,一次性设立家族线总额达1亿元及以上的,设立家族线协议须经公证认证。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第15条和第18条提出计划规范,对于宗族开放期总资金达1亿越南盾或以上的宗族,参与者有权、宗族所有者有义务通知其居住的公社人民委员会。
公社人民委员会必须收集信息
同时,草案第32条规定,公社级人民委员会必须负责在每个开放时期收集价值1亿越南盾或以上的宗族和宗族线所有者的信息。
此规定旨在协助主管机关监察掌握宗族关系发展,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职业宗族主,并减少宗族破裂而造成地方混乱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