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动员时的支持水平必须与平均工作日相适应。
(Baonghean.vn)——在讨论《民兵自卫队法》修正案草案时,代表们建议,要明确规定并加大对民兵被动员执行任务时的工作日支付的支持力度。
9月17日上午,乂安省国会代表团举行会议,听取对《民兵自卫队法》和《预备役部队法》修正案和补充草案的意见,并将于明年10月提请国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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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现场。图片:Mai Hoa |
每个公民都有参加民兵自卫队的义务。
根据国会常务委员会提交的民兵自卫队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会议上,除基本同意该草案外,一些意见也提出了关切和建议。
《民兵自卫队法草案(修正案)》共8章50条,规定了参加民兵自卫队的义务,各机关、组织和个人在民兵自卫队中的地位、职能、任务、原则、活动组织、制度、政策和责任等。
也就是说,法律修正案草案尚未明确规定具体的工作日津贴;但现行法律规定的水平不低于一般最低工资的0.08倍系数,仍然太低。
因此,法律需明确规定并提高民兵自卫队被动员执行任务时的工作日工资支付支持水平,使其与人民群众的总体工作日水平相匹配,至少达到每人每天20万越南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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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军事指挥部军事局副局长黎大图中校发表了补充意见。图片:梅花 |
为确保企业提高认识和责任感,有建议《民兵自卫法》应明确规定企业在民兵自卫队建设中的责任和权利,因为如果规定不明确,容易导致一些企业领导认识不充分,不愿意在本单位建设和保持民兵活动。
此外,《民兵自卫队法》(修正)需要补充明确政府对民兵自卫队奖励的规定,并对《竞赛表彰法》的执行做出具体指示,而不是像草案那样将其归属于国防部。
另一方面,根据《民兵自卫队法》修正案草案,凡年龄在18至45岁之间(男性)和18至40岁之间的越南公民,都有义务在和平时期加入民兵自卫队,民兵自卫队的服役期限有的为4年,有的为2年;不过,也有意见认为,民兵自卫队的服役期限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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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阿洛镇军事指挥部训练民兵和自卫队。图片来源:Mai Hoa |
要明确界定企业主的责任和义务。
关于预备役部队法,代表们还关心并建议补充的问题是,规定企业主和组织负责人为预备役士兵参加训练创造条件的责任和义务,避免企业主不为员工参加训练创造条件或扣减员工收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预备役部队法》草案共5章47条,对预备役部队建设动员,预备役部队建设动员的制度、政策、经费保障以及各机关、组织和个人在预备役部队建设动员中的职责等作出了规定。
对于为执行任务需要动员的技术手段,有意见建议,应具体规定这些技术手段是每年从国家预算中拨款,还是从民间动员,以确保更认真地进行年度车辆登记。
补充规定,对于个人被征召预备役,但当时个人不在当地的情况,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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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法制组组长阮海添同志在会上发表意见。图片:Mai Hoa |
此外,草案在编排措辞上也提出了许多意见,以确保其准确性;关于预备役士兵编入预备役动员部队的问题;动员准备、预备役士兵战备、预备役动员部队的训练、演习和检查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