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出台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协调条例
近日,义安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第2714/QD-UBND号决定,颁布了关于该省非公立医疗药品执业活动国家管理任务分配和协调的规定。
据此,该条例规定了监管范围、适用主体、分工原则、内容、协调方式、实施责任以及卫生部与相关部门、部门、行业和县、市、镇人民委员会在国家管理医疗执业活动中的管理协调。非公开在该省
报名主体为省直各厅、各分支行、各部门、各区人民委员会及有关机关、单位;在省内从事非公立医疗、医药执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卫生部、公安部、国防部管理的医疗卫生单位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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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省人民委员会责成卫生厅主持并配合省警察局、司法厅、信息传媒厅、文化体育厅及相关厅局、部门、单位、县人民委员会宣传普及医疗、医药执业法律。非公开为国家管理机构、医疗检查和治疗设施、以适当形式在省内开展药品业务。
卫生厅指导省人民委员会对全省非公立医疗执业活动进行国家管理;依法颁发执业许可证、诊疗活动许可证、执业证书和药品经营资格证书。卫生厅每年制定并发布跨部门、专项检查计划;指导省级检查计划对全省非公立医疗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和审查。
全省公安机关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预防和打击涉及非公立医疗机构、环境、医疗废物、贩卖来源不明药品、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
市场管理部门要组织实施有效检查计划,防范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走私、假冒商品和商业欺诈行为;协调并向卫生局和县级人民委员会通报年度检查计划内容,避免重复或遗漏,严格执行提出的计划内容。
自然资源环境部依法履行国家环境保护管理职责,负责指导、许可、检查、审核和监督全省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
财政厅负责组织、配合卫生厅和有关司局、部门对全省非公立医疗、药品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文化体育局负责受理广告牌、横幅、广告组布告等产品广告申报材料;主持、配合卫生局及有关部门、单位、行业组织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广告活动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稽查,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通信信息部负责牵头、协调卫生部及有关司局、部门、机构组织检查、查处违反网络空间规定发布药品、医疗服务广告的违法行为。
计划投资部负责主持核发区内非公立医疗、药品经营机构营业执照,完成医疗诊疗经营许可证申请;药品经营资格证书核发。
科学技术局负责管理和实施医学诊断X射线设备放射工作许可证的接收、安全评估、许可、修改、补充、延期和重新颁发;根据省人民委员会的任务、权力下放和授权,向在全省运营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使用X射线设备的安全负责人颁发放射工作人员证书。
县级人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权限和分工、协调内容,对本行政区域内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活动进行国家管理;指导、监督、核发消防许可证;按照规定权限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医疗废物。
县级人民委员会负责按照职责权限检查处理医疗机构违法行为;每年配合卫生部制定管理区域内非公立医疗药品执业活动的检查计划;对管理区域内无经营许可证的医疗药品执业机构进行检查、处理,并追究责任。
本决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取代 2018 年 4 月 20 日省人民委员会第 1491/QD-UBND 号决定,颁布《关于协调义安省非公立医疗和制药业管理规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