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指导合并单位干部、公务员的安排、调配工作。
乂安省委组织委员会发布的指导方针旨在具体化省委常委会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颁布的第 285 号计划,该计划旨在执行第十五届国会常委会于 2024 年 10 月 24 日颁布的第 1243 号决议,该决议涉及 2023 年至 2025 年期间乂安省县级和乡级行政单位的安排。

2024年11月20日,省委组织委员会颁发了第12号指示,关于2023年至2025年期间在实施区级和乡级行政单位重组的地方整顿机构、安排和实施干部、公务员、公务员和非专业工作人员的政策。
4个一般原则
《意见》明确了干部、公务员、非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安排和政策实施的四项总原则。
因此,组织调整的实施以及调整后新行政单位干部、公务员、非专业工作人员的安排,必须符合党章、国家法律、各政治社会组织和上级机关、组织章程的规定。
新行政单位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和业余工作者的安排分配,要按规定保证标准和条件;选拔任用、担任与行政单位安排前相当或更高职务的干部来源,要威信高、能力突出,更好地满足任用、提名的标准和条件;要注重选用有丰富经验、有奉献精神、基础扎实、能够胜任当前和长远任务要求的干部。

新行政单位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的安排要与2025年至2030年任期各级党代会人员和2026年至2031年任期各级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人民委员会领导、人民议会代表岗位人员的培养工作结合起来。
代表名额安排和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名额安排,按照中央和省对安排后的新设区级、乡级行政单位的现行规定执行。
党组织安排说明
关于将门罗镇党委和宜禄县委下属的若干基层党组织并入荣市党委,成立荣市党委(新)的指示,是根据省委执行委员会的提案实施的。
省委组织委员会还负责指导与同级其他行政单位合并、仍保留原名称的公社级行政单位党组织的调整。合并后的公社党委予以撤销,原公社党委保留,仅作人员安排。
社区级行政单位合并组成的新的社区级行政单位,在合并调整前同级行政单位党组织的基础上,成立与调整后行政单位相对应的新的社区党委。
当公社必须划分居住区与其他公社合并时,区党委执行委员会应决定解散原公社党委,然后根据中央规定,发出成立新公社党委和移交党组织的决定。
因行政区域界线调整而扩大的公社级行政单位,其与调整后行政区域界线对应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的章程规定转入与调整后行政区域界线对应的党组织。

关于区、市、镇党委执行委员会决定新的公社级党委设立的职权。区、市、镇党委常委会有权决定合并后的公社党委的党组织和党员调入新的公社党委,决定新的公社执行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的任命,介绍和领导所管公社检查委员会、检查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主要领导职务的选举工作。
任命后,由公社党执行委员会选举检查委员会和检查委员会主席;由党委检查委员会依据党章第三十一条和党的选举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选举检查委员会副主席。

省委组织委员会还对新的行政单位安排后的公社党委的名称和任期,党组织和党员的调动程序,党委委员、常委、副书记的名额,新成立的党委检查委员会的委员和副组长的名额,参加执行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党委检查委员会组长以及区级党委常委会管理的其他领导和管理职务的人员编制程序等作出了指导。
指导员工政策的安排、组织和实施
关于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的安排,安排时,达到社会保险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对于自愿退休(享受社会保险退休制度)或调往体制外其他单位的,将创造条件,满足干部、公务员的愿望;对于符合其他工作标准和条件的,将在当地安排其他工作,或调往其他地方安排合适工作,或调往省、县两级党、祖国阵线所属机关、政治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公务单位工作(如确保规定的条件)。
县级调动到乡级的干部、公务员,合并后无法继续安排的(包括按规定期限不够的),可以调动到县级党政机关、祖国阵线机关、社会政治组织、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单位工作。

祖国阵线委员会和合并后各社会政治组织的领导人不再安排担任领导人或同等职务,但仍符合工作条件和标准的,可以根据该组织章程的规定,按照提名或任命程序到其他公社担任同等职务,或符合条件的,被录用并安排进入公务员队伍。个人自愿的,将被安排担任祖国阵线委员会副主席或公社级社会政治组织副主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如有合适职务)再分配。
除上述安排外,对若干名年龄达到连任年龄但尚未安排连任的党组织、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祖国阵线委员会、社会政治组织等正副领导人员,将先安排、分配到副职;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和地方干部、公务员编制要求,由党委和上级机关根据规定研究安排使用相应干部。
对于非专业工作者,按照政府2023年6月10日第33号令规定的人数安排,该法令规范了公社级、村和居民小组的公务员和非专业工作者。

关于做好富余干部和公务员安置政策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因行政单位调整而产生冗余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欲辞职或退休,如需精简人员,则按政府2023年6月3日第29号关于精简人员的规定和省人民议会2024年10月18日第18号决议的规定办理。
不符合连任或重新任命党机关、越南祖国阵线、政治社会组织中职务和头衔年龄要求的干部,按照政府2015年3月9日第26号令、中央组织委员会2019年12月20日第27号指示及现行文件规定办理。
区、乡级行政单位不再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担任领导职务且职务津贴(包括选举、任命)低于安排前的职务,但在安排后的行政单位中仍为政治系统机关、单位、组织干部的干部、公务员,享受原工资、津贴和预备职务津贴至其任职任期结束或者该组织代表大会任期结束为止。
选举、聘任任期剩余期限不足6个月的,保留满6个月。任期届满后,调任新的职务、职称的,按照新的职务、职称规定执行;未选举、聘任领导职务、职称的,按照原工资等级、级别及津贴(如有)发放工资或按现行规定办理退休。
对于不再参加工作的乡镇级非专业劳动者,按照政府2023年6月3日第29号令的规定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