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省指导合并单位干部、公务员的安排和分配工作
乂安省委组织委员会颁发的指导方针是为了具体化省委常委会于2024年11月18日颁布的第285号计划,该计划是关于执行第十五届国会常委会于2024年10月24日颁布的第1243号决议,关于2023年至2025年期间乂安省县级和乡级行政单位的安排。

2024年11月20日,省委组织委员会颁发第12号指示,关于2023年至2025年期间在实施区级、乡级行政单位安排的地方组织安排、干部、公务员、公务员、非专业工作人员的政策安排和落实情况。
4个一般原则
《意见》明确了干部、公务员、兼职人员组织安排和政策的四项总原则。
因此,组织调整的实施以及调整后新行政单位干部、公务员、非专业工作人员的安排必须符合党的章程、国家法律、各政治社会组织和上级机关、组织章程的规定。
新行政单位干部、公务员、公务员和兼职人员的安排分配,要按规定保证标准和条件;选拔任用相当于和高于行政单位安排前职务的干部来源,要威信高、能力突出,更好地满足任用提名的标准和条件;要注重选用有丰富经验、有奉献精神、有基础、能胜任当前和长远任务要求的干部。

新行政单位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的安排要与2025年至2030年任期各级党代会人员和2026年至2031年任期各级人民议会常务委员、人民委员会领导、代表等职务的人员配备工作相结合。
代表名额安排和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名额安排,按照安排后新设区级、乡级行政单位的中央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党组织安排说明
关于将门罗镇党委和义禄县委下属的若干基层党组织合并到荣市党委,成立荣市党委(新)的指示,是根据省委执行委员会的提案实施的。
省委组织委员会还负责指导已与同级行政单位合并、仍沿用原名称的公社级行政单位党组织的调整工作。合并后的公社党委予以撤销,原公社党委保留,仅作人员安排。
公社级行政单位合并组成新的公社级行政单位的,在合并安排前同级行政单位党组织的基础上,成立与安排后行政单位相对应的新的公社党委。
当公社必须划分居住区与其他公社合并时,区党委执行委员会应决定解散原公社党委,然后根据中央规定,发出成立新公社党委和移交党组织的决定。
因行政区域界线调整而扩大的公社级行政单位,其与调整后行政区域界线对应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的规定,转入调整后行政区域界线对应的党组织。

关于区、市、镇党委党的执行委员会有权决定成立新的公社级党委。区、市、镇党委常委会有权决定将合并后的公社党委的党组织和党员调入新的公社党委,有权决定新公社执行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的任命,有权介绍和领导所辖公社检查委员会、检查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主要领导职务的选举。
任命后,由公社党执行委员会选举检查委员会和检查委员会主席;党检查委员会根据党章第31条和党的选举条例第22条的规定,选举检查委员会副主席。

省委组织委员会还对新的行政单位改组后的公社党委的名称和任期,党组织和党员的调动程序,党委委员、常委、副书记的名额,新成立的党委检查委员会的委员和副组长的名额,参加执行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党委检查委员会组长以及区级党委常委会管理的其他领导和管理职务的人员编制程序等作出指导。
指导员工政策的安排、组织和实施
关于干部、公务员和公职人员的安排,安排时,达到社会保险退休年龄的,按规定准予退休;对于自愿退休(按社会保险制度享受退休制度)或调往体制外其他单位的,给予优惠条件,满足其愿望;对于符合其他工作标准和条件的,在当地安排其他工作,或调往其他地区安排合适工作,或调往党、祖国阵线所属机关、省、县级政治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公务单位工作(如符合规定条件)。
县级调动、调动干部、公务员到乡级,合并后无法继续安排的(包括未按规定时间安排的)可调动到党、越南祖国阵线所属机关、县级政治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公共服务单位工作。

合并后的祖国阵线委员会和各政治社会组织负责人,不再具有安排负责人或同等职务的职位,但仍符合工作条件和标准的,可按照该组织章程的规定,按照提名或任命程序,到其他公社担任同等职务,或符合条件的,录用安排为公务员。个人自愿的,可安排为祖国阵线委员会副委员或公社级政治社会组织副委员,条件允许时(如有合适职务)再安排。
除上述安排外,对若干名年龄达到连任年龄但尚未安排连任的党组织、人民议会、人民委员会、祖国阵线委员会、社会政治组织等正、副领导人员,将先安排、分配到副职;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和地方工作人员、公务员安排要求,由党委和上级政府根据规定研究安排使用相应干部。
对于非专业工作者,按照政府2023年6月10日第33号令中规定的数量安排,该命令规范了公社级、村和居民小组的公务员和非专业工作者。

关于实施公务员冗余政策的指导意见
因行政单位调整而产生冗余的干部、公务员、公职人员,欲辞职或退休,如需精简人员,则按政府2023年6月3日第29号关于精简人员的议定和省人民议会2024年10月18日第18号决议的规定执行。
不符合党机关、越南祖国阵线、政治社会组织中连任或重新任命职务和头衔年龄要求的干部,按照政府2015年3月9日第26号令、中央组织委员会2019年12月20日第27号指示及现行文件规定处理。
区、乡级行政单位不再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担任领导职务且职务津贴(包括选举、任命)低于安排前的,但在安排后的行政单位中仍为政治系统机关、单位、组织领导职务的干部、公务员,享受原工资、津贴和预备职务津贴至其任职任期结束或者该组织代表大会任期结束为止。
选举、聘任任期剩余期限不足6个月的,保留满6个月。上述任期满后,调任新的职务或职称的,按新的职务或职称规定执行;未选举、聘任领导职务或职称的,按照原工资等级、级别及津贴(如有)领取工资或按现行规定退休。
对于不再参加工作的乡镇级兼职人员,按照政府2023年6月3日第29号令的规定给予扶持。